衡水市区蓝牌货车怎么限行
衡水市区蓝牌货车限行如下。
1、微型、轻型新能源厢式和封闭式货车(总质量4.5吨以下的)和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允许在主城区限行区域通行,无需办理市区货车通行证。
2、对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中型厢式普通货车(国五(含)以上排放标准)赋予与轻型普通货车同等通行权。允许在夜间22点至次日5点时段,通行永安路以北(含)、滏阳路以南(含)、榕花街以东(不含)、昌明大街以西(含)区域,无需办理市区货车通行证。
3、对其它确需进入限行区域的城市物流配送货车按照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主城区货运车辆限行的通告》(衡政规(2019)8号修订版)和《衡水市公安局、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衡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便利货车通行主城区道路的通告》(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要求,通过衡水公安微信公众号,线上自助办理通行证。
石家庄货车限行时间几点到几点
1、一限行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每天7:00-19:0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禁止中型大型载客汽车在槐安路主路(时光街至东二环)通行石家庄外地车限行规定:在工作日7:00至9:17:00至19:00时段(法定节假日及周六周日除外),外埠号牌载客汽车禁止通行二环路(含主路辅路)以内道路每日7:00至19:00,禁止载货汽车在槐安路主路(时光街至东二环)通行。
2、二限行区域:三环路古城路(含)以内道路轻型微型载货汽车常规限行措施:在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7:00至9:17:00至19:00时段,禁止所有货运车辆(含环卫清扫园林施工道路设施维护车辆以及外埠号牌等货车石家庄早晚高峰限行时间几点到几点?一限行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每天7:00-19:0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石家庄星期六日货车不限行。
3、三限行措施:对非营运客车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以上均含外埠牌和临时号牌车辆)实行每天限行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方式,尾号为英文字母或汉字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轻型微型载货汽车常规限行措施:在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7:00至9:17:00至19:00时段,禁止所有货运车辆(含环卫清扫园林施工道路设施维护车辆以及外埠号牌等货车一限行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每天7:00-19:0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禁止中型大型载客汽车在槐安路主路(时光街至东二环)通行限号时间安排: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每天7:00-19:00。
4、石家庄外地车限行规定:在工作日7:00至9:17:00至19:00时段(法定节假日及周六周日除外),外埠号牌载客汽车禁止通行二环路(含主路辅路)以内道路二限行区域:三环路古城路(含)以内道路轻型微型载货汽车常规限行措施:在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7:00至9:17:00至19:00时段,禁止所有货运车辆(含环卫清扫园林施工道路设施维护车辆以及外埠号牌等货车)通行二环路(含二环主路及高架桥)以内所有道路;消防抢险执行任务的军用警用等载货汽车除外限号路段:主城区三环及古城路(含)以内道路。
5、出租车公交车通勤班车以及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抢险车救护车外地来石旅游的专用客车等车辆除外三限行措施:对非营运客车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以上均含外埠牌和临时号牌车辆)实行每天限行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方式,尾号为英文字母或汉字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每日9:00至11:15:00至17:00,禁止轻型微型载货汽车通行中山路(西二环至东二环)裕华路(东二环至苑东街)中华大街(南二环至和平路)平安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建设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维明街(槐安路至新华路)青园街(槐安路至和平路)友谊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体育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限号路段:主城区三环及古城路(含)以内道路。
[img]石家庄蓝牌货车能不能进二环内
石家庄蓝牌货车部分时段不能进二环内。
石家庄货车限行时段及区域:
1、每日7:00至9:00、17:00至19:00时段,禁止微型、轻型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含环卫清扫、园林施工、道路设施维护车辆以及外埠号牌等货车)通行二环路(含二环主路、辅路及高架桥)以内道路。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抢险车、运钞车等载货汽车除外。
2、每日7:00-11:00、15:00-19:00时段,禁止微型、轻型载货汽车通行中山路(西二环至东二环)、裕华路(东二环至苑东街)、中华大街(南二环至北二环)、平安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建设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维明街(槐安路至宁安路)、青园街(槐安路至和平路)、友谊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体育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
3、每日7:00至19:00时,禁止微型、轻型载货汽车在槐安路主路(时光街至东二环)通行。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规定:
第四十五条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手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被告知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参考资料来源: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市区道路通行管理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