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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限行区域内停放(广州限行区域停车)

广州开四停四怎么避开限行区域

广州市“开四停四”限行政策规定,小型车按照车牌号尾号限行,每周一、三、五早7时至晚8时期间,限行范围内的小型汽车尾号不能在规定的车牌号中使用。

要想避开限行区域,可以改变出行路线,比如改变出行路线,先在限行区域外绕行,再驶入限行区域内。或者驾驶者可以改变车辆上路的时间,选择限行区域外的非限行时间段出行,以避免因“开四停四”导致的拥堵情况。

2018广州限行"开四停四"规则,是怎么理解?

"开四停四"是《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管理措施,是指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在管控区域内连续行驶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天(按自然日计算),再次驶入须间隔4天以上。

“开四停四”管理措施分为行驶计算周期与停驶计算周期,计算周期以自然天数计算,不区分工作日与节假日。

在管控区域内行驶即触发行驶计算周期,即在行驶当天开始计算4天内,连续行驶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天,即具体可连续行驶、间断行驶、单独行驶。

行驶计算周期结束后,进入停驶计算周期,即连续4天禁止在管控区域内行驶。期间,车辆可在管控区域内合法停放点停放或在管控区域外行驶。

停驶计算周期期间在管控区域内上道路行驶的,即未间隔4天以上行驶的,视为违反管理措施,之后必须满足连续4天以上不在管控区域内行驶,停驶计算周期才结束。

停驶计算周期结束后,即可按行驶计算周期再次进入管控区域内行驶。

管控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华南快速干线、东南西环城市快速路,以及管控区域北边边界的华南快速干线三期辅路、尖彭路、同泰路、广州大道北不受“开四停四”管理措施限制,为途经管控区域的市民提供绕行路径。

扩展资料:

"开四停四"规则的制定:

“开四停四”管理措施是调控政策配套措施,是按照“最大限度保证正常使用外地车的通行,精准管控以异地上牌本地使用方式规避调控政策的车辆”的工作思路制定的。

结合前期多种方式收集的各地市和社会各方意见,将交通压力最大、本地化外地车问题最突出的区域作为管控区域,其设置原则为:

重点考虑中心城区本地化外地车出行强度高路段,减小本地化外地车对交通的影响。管控区域应形成网络,避免受管控车辆通过其他路径进入管控区域而影响管控效果。

管控区域周边应有转换节点、路径可替代,确保受管控车辆可经转换通行。管控区域内公共交通发达,便于受管控车辆人群通过公交换乘进入管控区域。

“开四停四”调控政策配套措施能够最大限度保证正常使用外地车的通行,几乎不影响以周末出行为主的需求,只要调节自身出行时间(连续4个工作日不通行),就可以达到周六日自由通行的效果。

与仅工作日管控的方式相比,该措施更具灵活性,也更为宽松。同时,也能够避免车辆在周末规律性集中出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开四停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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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限行期间外地车可以停在本市吗

广州限行期间外地车可以停在本市,但不能在限行时段上路行驶。

一、自2018年7月1日零时起,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含临时号牌车辆,下同)驶入本市以下范围(不含高速公路、华南快速干线、东南西环城市快速路),连续行驶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天(按自然日计算,下同),再次驶入须间隔4天以上(下称“开四停四”管理措施):

广州市大观路(广汕路至中山大道段,不含)、东环城市快速路(中山大道至东圃大桥段,不含)、珠江水道(东圃大桥至长洲岛至丫髻沙大桥至广和大桥段,海珠区南面、长洲岛和番禺区北面、海珠区和白云区西面、大坦沙和金沙洲东面),鸦岗大道(不含)、华南快速干线三期(鸦岗大道至春岗立交段,不含);

华南快速干线三期辅路(不含)、尖彭路(不含)、同泰路(不含)、广州大道北(同泰路以北段,不含)、华南快速干线二期(春岗立交段至广汕路段,不含)、广汕路(大观路至华南快速干线段,不含)合围的区域,以及进入上述区域的洛溪大桥、鹤洞大桥、洲头咀隧道、珠江隧道、珠江大桥东桥、金沙洲大桥。

二、以下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不适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

(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持道路运输证件的客运车辆(不含租赁中小客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持校车标牌且标牌路线行经本市行政区域的非广州市籍校车,港澳号牌、使领馆号牌车辆。

(二)符合条件并在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了预约登记的车辆。

三、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召开中国共产党广东省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广东省政治协商会议,举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期间,不实施“开四停四”管理措施,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在管控区域内可正常通行。即无论行驶或停驶,均按停驶时间计算。

扩展资料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规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限制、禁止通行区域或者道路作出规定,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必要时公开征求意见。

第三十条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抱婴者,以及持盲杖的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遇喷涂"校车"字样并载有学生的车辆应当让行。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安全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保持齐备有效,不得拆除。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

驾驶人应当督促乘坐人员使用安全带。驾驶人不得在乘坐人员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

第五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行经铁路道口或者渡口,未按照规定通行的;

(二)未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

(三)未按照规定鸣喇叭示意的;

(四)在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

(五)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

(六)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

(七)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行驶,未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八)违反警告标志、标线指示的。

参考资料来源: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