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车在南京有什么限制?谢谢
2018年南京外地车限行规定
南京对外地无外地车辆限行措施。
南京市区除了南京长江大桥,南京扬子江遂道是24小时对外地牌照小车限行,南京市区其他地方对外牌小车没有限行。
南京对外地车没有限行,也无单双号,随时可以来任意行车,记住不能违停,贴罚单的速度是全国数一数二的,还有高清的监控探头十分灵敏。
外地车辆在南京市限行时间段进入,处罚规定:扣3分,罚款300元。
扩展资料
限行规定是2008年10月1日在北京市发布的办法。
一、2008年10月1日起,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封存30%公务用车。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国家机关,各级党政机关,中央和本市所属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北京车辆限行规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时间为0时至24时。
二、根据北京车辆限行规定内容,2008年10月11日至2009年4月10日,除上述第一条范围内的机动车外,其他机动车(含已办理长期市区通行证的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试行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限行范围为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限行时间为6时至21时。停驶的机动车减征1个月养路费和车船税。
三、根据上述第一、二条规定,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的车辆车牌尾号分为五组,定期轮换停驶日,北京车辆限行规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前公告。
首次停驶车牌尾号:星期一至星期五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含临时号牌;机动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
四、以下机动车不受北京车辆限行规定的限制: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北京车辆限行规定限制。
(二)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小公共汽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不受北京车辆限行规定限制。
(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不受北京车辆限行规定限制。
(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不受北京车辆限行规定限制。
(五)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不受北京车辆限行规定限制。
参考资料:限行规定-百度百科
[img]南京扬子江隧道外地车可以走吗
扬子江隧道不限外地车。
单双号限行制度是为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而催生的一种交通制度,单号日子时候,只能车号的末尾数字是单号的私家车可以上路,双号日子的时候,只能车号末尾数字是双号的私家车可以上路,措施实施以后对城市交通拥堵起到缓解作用。
以下机动车不受单双号行驶措施限制,准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及执行任务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2、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持有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
3、持有运动会专用车辆证件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通行证的车辆,须遵守通行证的使用规定;
4、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城管、工商、交通执法车辆,环保监察车辆及救援、清障专用车辆;
5、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
6、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7、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南京限号外地车怎么限
截至2020年1月,南京并未对外地车限号,但外地车全天24小时禁止在南京长江大桥通行。
南京限行规定:
1、外地车辆:
全天24小时禁止非本市籍外地号牌机动车、非机动车在南京长江大桥通行。外地号牌机动车可根据相关通行政策由长江二桥、扬子江隧道、长江隧道等其他过江通道绕行;外地号牌非机动车可通过轮渡通行。
2、货运车辆:
除夜间23:00至次日晨6:00,允许本市籍中型及以下封闭、厢式货车通行外,禁止货车在南京长江大桥通行。为保障涉及民生的确需通行大桥的货物运输,允许本地中型及以下货车办理通行证后(避开早晚高峰)在南京长江大桥通行。
3、客运车辆:
全天禁止大型客车在南京长江大桥通行(公交车、本地持通行证通勤班车除外)。
4、其他车辆:
危化品运输车辆、非本市主城号牌摩托车全天禁止在南京长江大桥通行。
《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规定:
第三十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机动车不得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等排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防范和应急处理机制。
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根据不同污染预警等级,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公众健康提示,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一)责令有关企业限产或者停产;
(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限制或者停止易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地作业;
(五)禁止露天烧烤;
(六)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活动;
(七)停止组织露天体育比赛活动以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八)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内容参考:南京市人民政府-通报南京长江大桥公路桥复通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