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限行时间早几点到晚几点
全天24小时。
11月27日17时,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将西安市空气重污染蓝色预警升级至黄色预警。结合中央气象台预报,经西安市气象、环保部门会商分析认为,28日至30日,西安市气象条件仍不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未来3日环境空气质量整体将处于中度以上污染水平,部分时段将处于重度污染程度,达到《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的启动空气重污染Ⅲ级应急响应条件。经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副总指挥批准,11月28日上午10时启动了西安市空气重污染Ⅲ级应急响应。要求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在执行Ⅳ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组织落实好以下应急措施:
一、环保部门督导燃煤锅炉使用单位使用优质煤;
二、公安部门做好全市范围内机动车(特种车辆除外)限行工作,限行比例不低于2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做好三环路(含三环)范围内黄标车、三轮汽车、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禁行工作;
三、建设、市政、交通、水务、轨道交通、棚户区改造管理部门督导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施工单位停止涉土作业;
四、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城市大冲洗活动;督导全市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出土工地、拆迁工地和建筑垃圾消纳场停止作业;
五、商务部门督导煤炭交易市场停止露天筛选作业;
六、气象部门视情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七、交通运输部门、地铁管理部门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
同时,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了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管理的通告。
一、禁限行时间:2016年11月29日0时起执行。
二、禁限行区域:全市行政区域内。
三、禁限行具体规定:2016年11月29日0时起,机动车尾号数为4和9的禁止上路行驶。后续禁限行按机动车尾号0-9的数字划分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五个组合,按照禁限行当日公历日期的个位数字所对应的机动车尾号数字组合进行限行(如:16日限行1和6,17日限行2和7,18日限行3和8,19日限行4和9,20日限行5和0,以此类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
四、黄标车、无标车、三轮汽车、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禁止在三环路(含)范围内通行。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纠正和查处。
六、外埠机动车进入西安市行政辖区的(除高速公路),按照本通告规定执行。
七、以下类情形机动车不受禁限行措施影响:
1.公共汽车、新能源汽车【纯电动机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出租汽车(含快捷货运出租车、不含租赁车辆);
2.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学校校车、单位班车(通勤班车)、邮政专用车、殡仪馆的殡葬车辆、大型客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运证件的车辆;
3.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4.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警车,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园林、环卫、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使”、“领”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5.“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体畜禽,新鲜的肉、蛋、奶)。
八、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的解除或升级事宜,另行通告。
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大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局是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建设、市政、公安、交通、卫生、农业、商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第五条 本市鼓励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本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为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应当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其他地区为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功能区,应当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具体范围,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划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八条 本市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浓度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主要大气污染物名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市的实际情况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九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编制本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编制本区、县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开发区和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编制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区域、流域开发规划,有关部门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必须包含对大气环境影响的评价。
新建、扩建、改建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
单位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未取得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不得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
取得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单位,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浓度、数量和种类,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必须配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确保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运行或者拆除。第十三条 生产、贮存、运输和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制定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必须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单位的检查和技术指导。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单位、功率在14兆瓦以上的锅炉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或者其他设施,必须配置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纳入统一的监测网络。第十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统一监督监测,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发布本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公报,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和日报。第十六条 在本市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及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第三章 燃煤污染防治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质量目标,划定禁止燃煤区和限制燃煤区,并予以公告。第十八条 在禁止燃煤区内,禁止销售煤炭,禁止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燃用煤炭。
西安市三环内严谨烧煤吗?
是的,西安市三环以内严禁烧煤的,现在所有的餐馆里面都用的是七都用的是清洁能源,根本不让烧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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