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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道路无非机动车道限行(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武汉限行时间新规2022

【法律分析】

武汉单双号限行规则

1、长江大桥江汉一桥:每日07:00~22:00时,通行长江大桥、江汉一桥的中型(含)以下载客汽车按车牌尾号分单双日通行。(不收通行费)

07:00~22:00单双号限行,违规闯桥一律以“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名义录入交通违法系统。

2、知音桥(江汉二桥)

现已取消知音桥单双号通行措施。(不限行,不收通行费)

3、长江二桥长江隧道

工作日(节假日除外)07:00~20:00禁止当日对应车牌尾号前后两位车牌尾号数字的小型载客汽车通行;工作日(节假日除外)7:00~8:30、17:00~19:00,禁止外埠小型载客汽车通行;长江隧道全日禁止7座(含)以上载客汽车通行,出租车过长江隧道不受限行管制。

4、白沙洲长江大桥天兴洲长江大桥、二七长江大桥、鹦鹉洲长江大桥、晴川桥、月湖桥、长丰桥、古田桥(江汉六桥)不限行。

5、水果湖隧道全日禁止7座(含)以上载客汽车通行。

6、公交专用道工作日(节假日除外)交通早高峰07:00~09:00、晚高峰16:00~19:00其他社会车辆不得占用公交专用车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外地车在武汉限行规定

武汉限行(含外地车)

限行路段:

1、长江大桥

限行时段:7:00-22:00

2、江汉桥

限行时段:7:00-22:00

3、知音桥

不限行

4、长江二桥

不限行

长江大桥、江汉一桥管制

(1)长江大桥、江汉桥全日禁止载货汽车、大型载客汽车(城市公交车除外)、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特型机动车、挂车、摩托车、非机动车通行,但准许自行车在长江大桥人行道内推行,非机动车可通行江汉桥辅桥。

(2)长江大桥、江汉桥每日7时至22时,中型(含)以下载客汽车按车牌尾号分单双日通行。出租车不受单双日限制通行。

(3)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字母前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对应日期的通行管理措施通行。

注意:外地车来汉因不了解单双号限行规定,误闯长江大桥和江汉一桥,将从“闯一次罚一次”改为10天内仅给予警告处理。10天后再次违反的,则按规定予以处罚。

扩展资料:

尾号限行,是为了缓解大城市交通压力而催生的一种交通制度。2007年的北京奥运测试赛期间,北京开始单双号限行。单号日子时候,只能车号的末尾数字是单号的私家车可以上路,双号日子的时候,只能车号末尾数字是双号的私家车可以上路。

去过武汉的人都知道,武汉交通真的是一言难尽,一般来说只是上下班高峰期的时候可能会堵一点,但是武汉真的基本上全天都可能会堵车,上下班高峰期就更加不用说了,所以限行对于武汉来说,是十分的有必要的。限行可以有效缓解武汉交通压力,分散车流。

来源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武汉市人民政府-系列交管措施下月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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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上牌和通行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产品质量及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金融、互联网信息管理等相关部门和残联等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机动车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本市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情况,可以对电动自行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特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总量调控和禁行、限行管理措施。第五条 本市非机动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会员制定并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及其员工依法从事非机动车销售和经营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第二章 一般性规定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同步规划、配套建设非机动车道。

对已建成道路的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或者未配套建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根据道路实际状况对机动车道规划进行调整,恢复或者改建非机动车道。

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应当根据相关国家标准及道路实际通行条件设置隔离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非机动车道停放车辆、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妨碍非机动车通行的行为。第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范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停放场所,加强停放场所及停放秩序的日常管理。

车站、医院、商场、学校、公园等大中型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

居民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停放场所。

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应当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设置醒目的标志、标识。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非机动车上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动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等更改非机动车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行驶安全的行为;

(二)加装、改装车篷、阳伞、车厢、座位、高分贝音响等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三)其他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

禁止销售具有前款所列情形的非机动车。第九条 禁止下列车辆上道路行驶:

(一)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

(二)自带或者加装动力驱动装置的手推车、板车、三轮车、四轮车、滑板、滑轮、平衡车;

(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禁止上道路行驶的车辆或者装置。

禁止人力三轮车、手推车、板车、畜力车在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辖区内城市道路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通行的道路行驶。第十条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

(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三)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四)通过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时,下车推行,不得骑行通过;

(五)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未设置非机动车专用道的高架道路、隧道、桥梁及其他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六)不得实施双手脱把、使用手持电话等影响安全行驶的行为;

(七)不得使用非机动车牵引其他车辆或者载人、载物装置;

(八)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在驾驶人后部固定座椅内限载1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搭载6周岁以下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九)在规定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停放;未设停放区域的,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还应当依法追究非机动车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