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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4月雾霾预警限行(北京雾霾季节时间)

北京徐宋路外地车限行时间

北京市对外地车辆的限行时间是根据尾号分时段实行的,具体规定如下:

周一至周五

7:00-20:00 尾号为 5 或者 6 的车辆不得行驶;

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

7:00-20:00 尾号为 3、4、5 或者 9 的车辆不得行驶。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只适用于环路以内的五环路范围内,环路以外地区暂无限行规定。另外,北京市还有其他的交通管制措施,如雾霾红色预警期间的实行单双号限行等,请您在出行前进行查询和了解,以免影响您的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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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霾天气违反限行规定怎么处罚

1、雾霾天气违反限行规定处罚100元。

2、为缓解雾霾天气污染,北京交通部进行交通管制。规定机动车违反单双号限行,违反者将处罚100元的罚款.

3、4月11日起,北京公安交管局将严格按照《关于对部分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的相关规定,加强对所涉及车辆的依法管理。根据《通告》的交通执法要求,交管部门已在主要进京道路和环路沿线增设交通标志,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禁行区域道路行驶的,依法进行处罚:一是未办理进京通行证件的外省、区、市机动车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行驶的,认定为“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处100元罚款处罚,并记3分。二是已办理进京通行证件的外省、区、市载客汽车,工作日7时—9时、17时—20时在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的,认定为“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处100元罚款处罚,并记3分;平峰期间违反尾号限行规定的,认定为“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违法行为,处100元罚款处罚。三是已办理进京通行证件的外省、区、市载货汽车,6时至24时在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行驶的,认定为“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处100元罚款处罚,并记3分。四是对本市载货汽车、黄标车、以及外省、区、市黄标车,违反《通告》规定,进入禁限区域行驶的,认定为“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处100元罚款处罚,并记3分。

这雾霾红色预警北京实行单双号限行,包括不包括五环外?

----大多数人而言,2015.12.19日7:00-22日24时之间,全北京只要是行政区划,包括五环外,包括门头沟犄角旮旯,都单双号!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预警二级)期间,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二、在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预警一级)期间,执行以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本市所属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全天停驶80%。

(二)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三)每天3时至24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的其他机动车,按车牌尾号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二〇〇二”式号牌和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机动车按双号管理。同时,本市暂停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尾号轮换措施;但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20时,禁止外省区市机动车在本市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行驶。

(四)以下本市机动车不受单双号行驶措施的限制:

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及执行任务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2.公共电汽车、省际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小公共汽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3.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作业车辆;

4.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5.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6.纯电动载客汽车,持有残疾人通行证的小型客车,保障城市正常运转和生产生活必需品供应且持有通行证的载货汽车。

(五)外省区市进京的省际旅游大型客车、“绿色通道”车辆、邮政专用车、经有关部门核准并备案为本市运送生产生活物资的车辆,不受单双号行驶措施的限制,但仍须办理进京通行证件。每天6时至24时,除省际旅游大型客车和邮政专用客车外,其他车辆禁止在本市六环路以内道路(不含六环路)行驶。

(六)以下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不受上述交通管理措施限制:

1.进京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及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2.持道路运输证件的省际客运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三、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分别提前24小时组织发布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预警二级)、红色预警(预警一级),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手机等渠道广泛宣传,由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做好应对空气重污染交通管理工作。

四、在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期间,除执行本通告规定外,本市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对违反规定行驶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空气重污染期间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13]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