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郸公告!主城区限行、电动四轮车须有牌证
邯郸市公安局
关于加强主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邯公﹝2020﹞92号
为加强主城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优化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实施办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实际,就主城区道路交通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主城区限行规定
(一)货运车辆低排放控制区限行规定
1.主城区低排放控制区限行的范围
(1)市区环城路以内(含环城路)。
(2)东环路(人民路至邯临路,含本路)以东,人民路(东环路至秦皇大街,含本路)以北,邯临路(东环路至京港澳高速桥,不含本路)以南,联纺路(京港澳高速桥至秦皇大街,含本路)以南,秦皇大街(人民路至联纺路,含本路)以西,京港澳高速公路(联纺路至邯临路,不含本路)以西范围。
2.低排放控制区限行车辆类型和区域、路段
(1)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中型和重型挂车及其牵引车、中型和重型专项作业车以及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限制驶入低排放控制区和邯大公路滏河大街至东环南延线路段、中华大街永年界至成峰公路段、邯武快速路西环路至永峰路口路段。
运送用于保障主城区生产、生活、建设等正常活动必需品,以及车辆登记住址为主城区范围内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使用柴油燃料)和使用其他燃料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及排放标准的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中型和重型挂车及其牵引车、中型和重型专项作业车及其他限行货运车辆,确需驶入低排放控制区和限行路段的,到市公安局交巡警部门办理通行证后,按规定时间、路线通行。
其他符合生态环境部门对驶入限行区域车辆排放标准相关要求的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中型和重型挂车及其牵引车、中型和重型专项作业车,确需驶入限行区域道路的,通过“邯郸交巡警”APP网上办理临时通行证,按照规定时间、路线通行。
(2)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总质量3.5吨及以上)禁止驶入低排放控制区。
3.绕行路线
根据邯郸市主城区周边路网情况,按照“高速为主,外围国省道为辅”的原则,建议黄牌货运车辆绕行以下路线:
(1)绕行高速公路
①经G309国道:东来车辆通过肥乡连接线从青兰高速(G22)邯郸东站上绕城高速转换;西来车辆从青兰高速邯郸西站上绕城高速转换。
②经G107国道:北来车辆经永年区东环路转入洺李公路(S036省道),从京港澳高速永年站上高速,通过绕城高速转换;南来车辆通过成峰公路(S315省道)至绕城高速林峰站上绕城高速转换。
③经邯临公路(S311省道):东北部过境货车通过永年广府旅游公路从青兰高速邯郸东站上绕城高速转换。
④经邯大公路(S313省道):东南部过境货车从京港澳高速邯郸南站往南上绕城高速转换。
(2)绕行国省道公路
过境黄牌货运车辆可自行选择绕行G107国道、G309国道,永峰公路、成峰公路、洺李公路、定魏公路、邯大公路、邯临公路等外围国省道路绕行邯郸市主城区。
(二)微型和轻型载货汽车(皮卡车除外)、微型和轻型专项作业车限行规定
1.限行区域、路段和时间
(1)主城区东环路(含北环路至东环南延立交桥下,不含东环南延立交桥至邯大线)以西、南环路(不含本路)以北、西环路(不含本路)以东、北环路(不含本路)以南范围全天24小时禁止上述车辆驶入。
(2)东环路以东区域:东环路以东,人民路(含本路)以北,秦皇大街(含本路)以西,邯临路(耒马台环形交叉口至秦皇大街路段,不含本路)以南区域范围全天24小时禁止上述车辆驶入。
2.通行证的办理
(1)运送用于保障主城区生产、生活、建设等正常活动必需品,使用汽油、柴油、天然气等燃料,符合生态环境部门对驶入限行区域车辆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且车辆登记住址为主城区范围内的微型、轻型货车,确需驶入限行区域道路的,到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通行证管理办公室办理通行证件,按照规定时间、路线通行。
(2)属于国家规定的微型、轻型新能源货车(纯电动车辆、插电式混合动力车辆、燃料电池汽车),车辆登记住址为邯郸市的(冀D号牌),到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通行证管理办公室办理通行证件,适度放宽通行时间和范围,按照规定时间、路线通行。对纳入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车辆范围的,可优先办理通行证件,提供通行便利。
(3)其他符合生态环境部门对驶入限行区域车辆排放标准相关要求的微型、轻型货车,确需驶入限行区域道路的,通过“邯郸交巡警”APP网上办理临时通行证,按照规定时间、路线通行。
(三)国一、国二排放标准车辆限行规定
主城区东环路(含北环路至东环南延立交桥下,不含东环南延立交桥至邯大线)以西、南环路(含本路)以北、西环路(含本路)以东、北环路(含本路)以南及东环路以东区域:东环路以东,人民路(含本路)以北,秦皇大街(含本路)以西,邯临路(耒马台环形交叉口至秦皇大街路段,不含本路)以南区域范围内,除节假日以外,全天24小时禁止国一、国二排放标准车辆驶入。
(四)未加装DPF装置的国三柴油车辆限行规定
所有未加装DPF颗粒物捕集系统的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车辆(包括核载4.5吨以上的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运车;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客运车、校车、渣土车、商砼车、邮政运输车、市容环卫用车)禁止在绕城高速区域内通行,市主城区范围实施通行证管理。
(五)摩托车限行规定
1.限行区域、路段和时间
(1)主城区东环路(含北环路至东环南延立交桥下,不含东环南延立交桥至邯大线)以西、南环路(不含本路)以北、西环路(不含本路)以东、北环路(不含本路)以南区域全天24小时禁止摩托车驶入。
(2)东环路以东区域:东环路以东,人民路(含本路)以北,秦皇大街(含本路)以西,邯临路(耒马台环形交叉口至秦皇大街路段,不含本路)以南区域全天24小时禁止摩托车驶入。
2.通行证的办理
摩托车所有人驾驶证签注住址、车辆登记住址均在市主城区限行范围内,且摩托车号牌为邯郸本地(冀D号牌)的,在避开联纺路、人民路、陵园路(雪驰路)、中华大街、光明大街、滏东大街六条交通流量较大的道路前提下,按照就近进出的原则,到辖区交巡警大队(丛台一大队、邯山一大队、复兴一大队、高开一大队)办理通行证件,按照规定时间、路线通行。
(六)汽油、电动三轮车限行规定
主城区东柳大街(含本路)以西、学院北路(含本路)以北、铁西大街(含本路)以东、联纺路(含本路)以南范围内禁止汽油、电动三轮车(代步车、邮政、快递、送水车除外)通行,限行时间为:主干道(附后)7:00—20:00;次干道、小街巷7:00—9:00,11:00—15:00,17:00—20:00,其它时间允许通行。
二、客运车辆管理规定
(一)主城区内公交车必须遵循按序、单排等规定在公交停靠站点停靠,有港湾式停靠站的必须进港湾停靠,不得在站点外停车上下乘客。
(二)在设有出租车招停点的路段,出租车在招停点要即上即下,不准停车待客,严禁在主干道路段或路口随意停车上下乘客影响正常通行秩序,严禁逆向调头揽客。
(三)长途客运车辆、各单位中型以上运送本单位人员上下班的客运班车的通行路线及停靠站点的设置,须经市公安局交巡警部门同意,不准在市区道路上随意停车、慢行揽客和私设站点。
三、电动四轮机动车管理规定
(一)电动四轮机动车是指由电动机驱动,且驱动电能来源于车载可充电蓄电池或其他能量储存装置的汽车。
(二)电动四轮机动车应当依法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取得合法机动车牌证。未取得合法牌证或者未列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能取得合法牌证的电动四轮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三)驾驶电动四轮机动车的人员,应当取得C1或C2以上驾驶证,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不得驾驶电动四轮机动车。
四、电动车及行人管理规定
(一)符合国家非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车须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严禁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不分离的道路应靠右侧行驶,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二)驾驶符合非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按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线行驶。
2.服从交巡警指挥,自觉接受安全检查。
3.驾驶电动车行经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遇上下学高峰期时应注意过街行人,减速慢行。
(三)行人要按照交通信号灯和道路标志标线指示通行,行人过马路要行走人行横道,有行人过街天桥的,要走过街天桥,禁止随意横穿马路和翻越护栏。违反规定的,公安局交巡警部门将采取教育处罚、违法行为曝光等措施。
五、机动车停车管理规定
机动车在停车泊位内按照规定时间、指示方向规范停放,严禁在公园、商场、医院等易堵路段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停放车辆,学校门前上下学时间段接送学生的车辆要按照标志标线要求有序规范停放,服从指挥引导。机动车违反规定乱停乱放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其他管理规定
(一)经注册备案的校车可以在市区公交专用道内行驶,校车行驶要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服从指挥,不得随意停车上、下学生。
(二)按照市政府关于在市主城区实施机动车尾号限行的工作要求,禁止限行机动车辆在限行区域内通行,军队、警务、消防、急救、应急抢险(抢修)、环境执法(监测)、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园林、环卫作业车辆,市政设施维护用车,公交车、客运车、出租车(不含租赁车辆)、通勤班车、校车、殡仪馆的殡葬车、行政执法车、新能源汽车(纯电动车辆、插电式混合动力车辆、燃料电池汽车)、残疾人专用车(残疾人驾驶)、民生保障(瓜果蔬菜、米面粮油、农副产品、汽、柴油、天然气运输车辆,生活垃圾、污水厂淤泥外排、其他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必需的物品运输车辆,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不予限行)等车辆除外。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喷涂车辆标识的,应当在车辆前后明显位置喷涂统一标识,并由相关部门或企业单位持有效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将进行现场处罚或电子抓拍。市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后,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执行。
(三)主城区范围内各类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主动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主动避让。同时,机动车在通过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周边道路时禁止鸣喇叭,要减速慢行或停车让行,注意观察,礼让学生优先通行。
(四)带有广告性质的专用车队确需在主城区道路上通行时,须按公安局交巡警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五)公安局交巡警部门为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和重要政治、经济、文化活动以及重大案件、事件的妥善处置,可依法采取临时禁止机动车通行、左转、右转和单向通行等交通组织管理措施。
(六)主城区道路两侧的沿街门店及商场不准随意占用道路进行商业活动。组织大型活动且影响到沿街道路正常通行秩序和车辆停放的,须经有关部门和公安局交巡警部门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挖掘或占用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通行秩序。
七、原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八、本通告自2020年7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主城区23条主干道名称:1.中华大街;2.人民路;3.滏东大街;4.滏河大街;5.陵园路;6.联纺路;7.铁西大街;8.渚河路;9.学院北路;10.农林路;11.浴新大街;12.东柳大街;13.光明大街;14.陵西大街;15.和平路;16.丛台路;17.秦皇大道;18.世纪大街;19.东环路;20.赵都路;21.建设大街;22.光华大街;23.前进大街。
邯郸市公安局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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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地区限行尾号是多少
石家庄地区从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4月5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2和7、3和8、4和9、5和0、1和6。
石家庄限行区域:三环路(含)、古城路(含)以内道路。
石家庄限行措施:对非营运客车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以上均含外埠号牌和临时号牌车辆),实行每天限行2个车牌尾号、轮换限行的方式,尾号为英文字母或汉字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需要注意的是,悬挂合法号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不限行。
处罚标准:机动车违反限行规定的,按闯限行处罚,罚款100元,不记分。
扩展资料
《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限制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确需通行的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件,并按规定的时间、区域、路线通行。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在同方向划设两条以上机动车道且未设定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行驶的最高时速,在城市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为九十公里。
《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规定:
第六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根据应急需要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露天烧烤、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结束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参考资料来源: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石家庄限行尾号今天开始轮换
参考资料来源: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动车限行尾号今起轮换
[img]河北单双号限行将增至哪3市?
3市单双号限行:沧州、邯郸、邢台
9市俩尾号限行:石家庄、张家口、秦皇岛、唐山、廊坊、保定、衡水、定州、辛集。限行日历如下:
最新通知!邢台市自1月21日零时起将重污染天气预警由橙色(Ⅱ级)预警升级为红色(Ⅰ级)预警,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对机动车实行单双号通行,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限行期间,减免公交乘车费用。
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升级为红色预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最新气象资料分析,未来三天我市气象扩散条件逐步转差,对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消除不利。经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自2018年1月21日零时起将重污染天气预警由橙色(Ⅱ级)预警升级为红色(Ⅰ级)预警,并按照《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补充说明实施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④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⑤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在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对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⑥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季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季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纯电动车辆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④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⑤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⑥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严格执行《邢台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秋冬季错峰生产企业清单。
②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③对国省干线环城公路及出市口公路进行洒水降尘作业3遍,慢车道一天清扫2遍。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道路增加5次以上机扫、湿扫等清洁频次。
④干洗行业停业(有溶剂冷却循环设施的除外)。
⑤加大施工工地洒水抑尘措施,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增加4次以上洒水频次。
⑥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和水泥粉磨站停止生产,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运输和生产。
⑦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和建筑工地作业(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⑧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
⑨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⑩机动车限行措施。除纯电动车辆、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市主城区(邢州大道、祥和大街、东华路、滨江路4条街道及合围区域)、县(市、区)城区内禁止核定载重量为2吨(含)以上的货车(办理通行证的除外)、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除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纯电动等新能源车辆、残疾人专用车、学校校车、银行运钞车外,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对机动车实行单双号通行(单号单日通行、双号双日通行,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限行区域为邢州大道、祥和大街、东华路、滨江路围合区域(含上述街道),限行时间为7︰00至21︰0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限行期间,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减免公交乘车费用。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禁止2005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市主城区内、县(市、区)城区3公里范围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大型运货柴油车辆绕行城市最外侧环线。
⑪钢铁、焦化、电力、玻璃、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制定错峰运输“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停止原材料和产品机动车运输。
⑫除列入错峰生产的企业外,非金属矿物制品业行业内的所有企业停产。
⑬部分重点企业采取临时性减排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及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职责分工,迅速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同时要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
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