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闯禁行不再扣分吗?禁行路段行驶有什么处罚
; 机动车上路行驶要遵守相应的规则,如果在禁行路段行驶有什么处罚?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显示,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者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另外,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显示,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给予驾驶者扣3分的处罚。
货车闯禁行不再扣分吗?
这是不可能的,上面有说到,违反禁行就会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扣3分。目前并没有对货车闯禁行不扣分的相关规定,无论货车还是小汽车,在法律法规面前都是一视同仁的。
另外,货车闯禁行不仅会处罚,还会严厉打击。很多城市为了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都加大了大货车闯禁行、涉牌涉证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对此很多城市还对局部货车行驶实行限行通告。
为什么那么多大货车闯限行?
原因就是违章成本低,很多大货车明明可以从某个路段通过,但因为禁行或者限行却要被迫绕路。绕一次路要比从禁行路段通过多花200-300元左右的高速费用,这里还没算上油费。而违反禁行规定,顶多是扣20-200元左右罚款,对比绕高速的费用,还是比较划算,所以就有这么多大货车闯禁行了。
相关事例
9月份在北京西城区市口大街,民警就连续抓获两起货车闯禁行的违章行为。据了解,其中有一辆货车,为了多拉一些货,直接将后排的座椅全部拆下,并且车主也没有办理相关的货运通行证,还违反规定闯入禁行路段。事后交警给予驾驶人300元罚款,记3分的处罚。
另一辆货车违反规定闯入禁行路段,理应要记3分,但因驾驶证在本个记分周期就只剩下3分,为了驾驶证不被暂扣,并且重考科目一,于是对民警苦苦哀求。但这又有什么用呢,在法律面前都是一视同仁的,并且民警称:执法是开着记录仪的,即便我同情你,记录仪也不允许。
第一次去武汉不知道长江大桥限号违章了怎么办
武汉市对外籍车辆初次到武汉,一年内仅在五桥两隧有违法,在武汉市无通行记录且无武汉市其它违法,违法日期间隔较短的,可以予以删除。
武汉长江大桥限行规定:
1、长江大桥、江汉桥全日禁止载货汽车、大型载客汽车(城市公交车除外)、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特型机动车、挂车、摩托车、非机动车通行,但准许自行车在长江大桥人行道内推行,非机动车可通行江汉桥辅桥。
2、长江大桥、江汉桥每日7时至22时,中型(含)以下载客汽车按车牌尾号分单双日通行。出租车不受单双日限制通行。
3、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字母前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对应日期的通行管理措施通行。
扩展资料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的,右侧为慢速车道,左侧为快速车道;同方向划有三条机动车道的,右侧两条为慢速车道,左侧一条为快速车道;同方向划有四条(含)以上机动车道的,右侧两条为慢速车道,其他为快速车道。
小型客车在快速车道行驶,其他机动车在慢速车道行驶,快速车道行驶的车辆可以借用慢速车道通行。同方向划有三条(含)以上机动车道的,在设有禁令标志指示不得驶入快速车道的路段,慢速车道行驶的车辆不得借用快速车道超车。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在划有导向标志的车道上,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进入导向车道后,不得变更车道;遇道路交通堵塞或者等候放行信号时,应当在本车道内依次停车等候,禁止越、压线停车。
第四十六条 公安交管部门根据道路状况、交通流量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在特定的区域、时段和路段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等措施。
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前款措施时,应当充分考虑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公共交通、市政作业、生活必需品运输等车辆的通行需要,并为其提供通行保障。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外地车辆不知道武汉长江大桥限号通行
参考资料来源: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长江大桥、江汉一桥管制
武汉市货运车辆超限运输治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货运车辆超限运输治理工作,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93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治理。
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规定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第三条 超限运输治理应当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各方联动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超限运输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超限运输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将超限运输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超限运输治理工作有效进行。第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分工,负责超限运输治理工作。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超限运输治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经济和信息化、质监、安监、工商、财政、物价、监察、国土规划、水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超限运输治理的相关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有关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管理部门职责的规定,负责其管理区域内超限运输治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货运车辆超限运输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
对举报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第二章 源头治理第七条 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第八条 生产货运车辆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公告的本企业产品种类和技术参数生产,并按照国家规定和设计规范标定车辆的技术参数,禁止虚假标定。第九条 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发放车辆号牌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货运车辆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
禁止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在公路上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为违法改装的货运车辆办理定期检验手续。第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或者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应当将本市生产、改装该车辆的企业信息通报经济和信息化、质监部门。经济和信息化、质监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抄告工商部门和通报信息的单位。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安监、国土规划、水务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企业、货运站场、货物集散地及货运量较大、容易发生超限运输的工矿产品、化工产品、农副产品、建材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进行登记、统计、核查,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并向社会予以公布。第十三条 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配备合格的计量设施、设备,对装载货物的车辆进行检测;
(三)对出厂(场)的货运车辆、货物及驾驶员的信息进行登记;
(四)按照货运车辆核定载质量和装载要求装载、配载货物,如实计重、开票、签发装载单;
(五)建立健全货运车辆装载、配载的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第十四条 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没有车辆号牌或者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二)为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三)为未出示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四)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五)为超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im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