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规定
《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规定》经1998年9月24日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下面是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规定的全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加强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内国有、合资、股份制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和全封闭、全立交汽车专用公路(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
第三条 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的维护、交通事故的处理和治安管理,确保交通安全和畅通。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 沿机动车行驶的方向左侧车道为超车道,其他车道为行车道,白实线以外路面为路肩和紧急停车带。
第五条 除用于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的机动车和专用机械外,禁止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教练车、全挂牵引车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教练和路考。
禁止实习期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禁止行人进入高速公路。
第六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应当配备故障警告标志。
依照公安部规定,已安装安全带的机动车,其驾驶人员和前排乘车人员必须系安全带。
第七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七十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一百二十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不得高于一百公里。
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时,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规定。
第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应当保持下列行车间距:
(一)时速七十公里以下不得少于七十米;
(二)时速七十公里以上不得少于一百米;
雨天、雪天和能见度不良时,应当比照(一)、(二)项规定,加大行车间距并减速行驶。
第九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超车时或者行车道有障碍情况外,不准占用超车道行车;
(二)在两车道路面上行驶时,不准右侧超车;
(三)不准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停车;
(四)大型车不准与小型车争道超车;
(五)不准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
(六)不准穿越中央分隔带;
(七)不准掉头、倒车、逆行、熄火滑行;
(八)除遇路阻、发生故障、交通肇事必须停车情况外,不准停车、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
(九)不准在超车道、行车道停车检修车辆;
(十)除因停车驶入或者驶出紧急停车带和路肩外,不准在紧急停车带和路肩上行车。
第十条 高速公路巡逻车、清障车、养护作业车和专用机械行驶或者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可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
过往车辆对上述车辆、机械、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第十一条 经营性客运车辆上下乘客,应当在指定的停靠站停车;未设停靠站的,应当在收费站指定停车区域或者服务区停车。
第十二条 机动车在行驶中不准随意停车。因故障、驾驶员疲劳需要临时停车时,必须驶离行车道,停在紧急停车带或者右侧路肩上。禁止在行车道、超车道上停车。
因发生交通肇事或者因故障不能驶离行车道时,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并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报告停车情况。停在行车道、超车道、路肩、紧急停车带上的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一百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
第十三条 遇前方道路阻塞时,机动车应当在行车道依次停车等候,不得超越、穿插其他等候的车辆。
第十四条 遇警卫车队通过时,机动车应当减速避让,不得超越、穿插警卫车队。
第十五条 机动车载运危险、超限物品,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其车辆应当悬挂明显标志,并按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车道、速度行驶。
载运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必须封盖严密,装载均衡平稳,捆扎牢固。
第十六条 在高速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按照交通部有关养护工程作业交通控制的规定,实行作业交通安全控制。夜间还须设置红色示警标志。作业人员应当着统一安全标志服。作业车辆、机械应当悬挂明显标志,并开启示警灯。
机动车通行养护作业路段时,应当避让并减速行驶。
第十七条 在高速公路两侧和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匝道上方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不得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
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发生交通肇事,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必须迅速处理,及时疏通道路,恢复交通。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符合规定的,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提出要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限期予以规范设置。
第二十条 因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施工影响以及发生交通肇事致使交通受阻时,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需要关闭高速公路时,由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人员责令纠正,并处二百元罚款,视情节可以吊扣十二个月驾驶证:
(一)驾驶禁止通行高速公路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的;
(二)未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
(三)除遇路阻、发生故障、交通肇事必须停车情况外,随意停车、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
(四)在紧急停车带和路肩上行车的;
(五)在超车道、行车道停车检修车辆的;
(六)在高速公路上掉头、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的;
(七)超越、穿插警卫车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教练的;
(九)实习期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
(十)经营性客运车辆停车上下乘客时,不在指定停靠站、停车区域或者服务区停车的。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人员责令纠正,并处一百元罚款,视情节可以吊扣九个月驾驶证:
(一)机动车因出现故障或者发生交通肇事停车时,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和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的机动车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
(三)遇前方道路阻塞时,机动车超越、穿插等候车辆的`。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人员责令纠正,并处五十元罚款,视情节可以吊扣六个月驾驶证:
(一)载人不符合规定的;
(二)载运危险、超限物品,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通行的;
(三)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二十公里以上行驶的;
(五)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六)未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七)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八)行驶中骑、压车行道分界线的;
第二十四条 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处二十元罚款或者暂扣交通工具,并责令其离开高速公路。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高速公路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的,由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可以强行拆除,其拆除费用由构筑者承担。
第二十六条 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对、索贿贿赂、枉法裁决的,由公安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以至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一年三月四日发布的《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三条、第二章、第四章第十九条有关公安交通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身安全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其他与高速公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治安管理和刑事案件的先期处置等项工作。高速公路沿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管、环境保护、物价和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定期对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交通事故易发路段,由有关单位按规定即时采取改进措施。高速公路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的,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第六条 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高速公路的交通设施和有关资源、数据应当共享。第二章 通行规定第七条 除从事高速公路养护作业、路政管理、故障清理、事故救援等工作的人员和专用车辆、机具外,行人、非机动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教练车、试验车和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第八条 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故障车警告标志和合格的灭火器具。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前,驾驶人应当检查车辆的轮胎、燃料、润滑油、转向器、制动器、灯光、灭火器具和警告标志,并保证齐全有效。第九条 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配置安全带。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第十条 在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不得超速、超员或者超载。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外,其他部位不准载人。第十一条 货运机动车确需载运超限的不可解体载运物以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或者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影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超限物品或者危险物品运输通行证件,并随车携带;
(二)在车辆显著部位悬挂明显的超限运输标志和示高、示宽标志或者喷涂、悬挂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运输标识;
(三)夜间行驶时开启超限运输示高、示宽灯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警示灯;
(四)按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车道和速度行驶。第十二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应当按规定的车型和时速分道行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匝道、减速车道、收费站广场、服务区内和收费站通道行驶时,车速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规定的时速。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在高速公路匝道、减速车道的时速不得超过六十公里;在收费站广场和服务区内的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在收费站通道的时速不得超过五公里。第十三条 机动车超越前方车辆时,应当提前一百五十米至一百米开启左转向灯,并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从左侧相邻车道超车。高速公路的同方向划设两条车道的,货运机动车、大型客运机动车允许借用左侧车道超车,但超车后必须立即驶回原车道,禁止连续超车;同方向划设三条以上车道的,货运机动车、大型客运机动车不得使用最左侧车道超车,非紧急情况下不得驶入最左侧车道。第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通过交通事故现场、结冰路段、施工作业路段,以及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能见度不足五十米时,不得超车。第十五条 机动车变道行驶时,应当提前一百五十米至一百米开启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并在确认与拟驶入车道的前方车辆和后方来车都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再变更车道。
[img]河北车晚上走高速限行吗
河北境内高速公路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22时至次日凌晨6时通行。
危险物品为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自2019年5月15日起,河北境内高速公路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22时至次日凌晨6时通行,22时前已经驶入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应当提前从就近收费站驶离。
各危险物品运输企业要根据限行规定,妥善调整运输计划。准予通行的时段,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必须严格遵守危险物品运输各项规定,严禁超速、超载、疲劳驾驶、违法停车、占用应急车道行驶。严禁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入口附近停放或聚集等候。
扩展资料:
危险品运输的相关要求规定:
1、托运人托运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或者放射性物品的,应当向承运人相应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明或者文件。
2、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