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 Ⅰ级响应将单双号限行
易车讯 日前,《广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下称《预案》)正式印发实施。该预案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对应的应急响应分为Ⅲ级、Ⅱ级、Ⅰ级等3个等级。其中,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将实行机动车限行,对国二及以下汽油车和国三柴油车限行,对其他机动车(含临时号牌,纯电动汽车除外)实行单双号限行。
由轻到重分为黄色、橙色、红色三级预警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全国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有关规定,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24小时)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应急响应分为Ⅲ级、Ⅱ级、Ⅰ级等3个等级,对应黄色、橙色、红色预警。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或特殊季节空气质量管控期间,根据空气质量保障的需要,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可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内容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Ⅰ级应急时将对机动车限行
根据《预案》,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包括了机动车限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除外);除保障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的机动车外,对国二及以下汽油车和国三柴油车限行,对其他机动车(含临时号牌,纯电动汽车除外)实行单双号限行。对大型企业、港口和物流园区的柴油货车进行运营调控,保留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进行必要的货物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城市用车大户燃油燃气运输车辆停止运营。运输散装物料燃油燃气车辆全面禁行。加强对重点路段、城市主干道、主要交通节点货运车辆的抽检和查处力度。
此外,Ⅰ级应急响应的倡议性措施包括倡导公交出行、错峰上下班。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公众自觉减少白天车辆加油;适当增加公共交通的班次和服务时长;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等弹性工作制。
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预案》还要求,各区应逐个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各类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明确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于每年8月底前调整应急减排清单,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重点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要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等级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及工艺环节,并制定“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公示牌”。纳入重污染天气期间停产限产名单且持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要求,及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完善特殊时段排放限值要求。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实施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的减排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10%、20%和30%;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总体要求。针对不同首要污染物,实施重污染天气分类分级应急管控措施:当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PM2.5)时,重点控制二氧化硫(SO2)、颗粒物(PM)、氮氧化物(NOx)排放,其次是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当首要污染物为臭氧(O3)时,重点控制VOCs和NOx排放。
[img]一级响应是什么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其中,一级响应属于最高级别的响应,是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指挥部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发现肺鼠疫、肺炭疽并有扩散趋势。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出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其他省市,并有扩散趋势。出现新发传染病或者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市发生或者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在本市发现国内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国内其他地区发生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并在本市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本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拓展资料:无论哪一级应急响应,各级政府都应当迅速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需要调集行政区域内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等,并主动、准确地发布信息,同时控制物价、打压造谣以维护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自然灾害求助条例》
第十六条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自然灾害造成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报告国务院。
应急响应等级怎么划分?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Ⅱ、Ⅲ、Ⅳ级响应。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3)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市(地、州)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
(3)跨市、地级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
(4)省(区、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产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市(地、州)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Ⅳ级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