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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汽车限行区域活动(车辆限行成都)

成都对于外地车的限行?

一、成都限行车辆

所有“川A”及外地籍号牌汽车

二、成都限行时间及区域

工作日的7:30—20:00时,限行区域为绕城高速G4201(不含)以内所有道路。

三成都“尾号限行”规则

1、限行车辆按照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的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分为五组,每两个号码为一组,每个工作日禁止一组在限行时间和限行区域内通行。

尾号组合及对应规则分别为:星期一为“1”和“6”;星期二为“2”和“7”;星期三为“3”和“8”;星期四为“4”和“9”;星期五为“5”和“0”。

2、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如恰逢星期六、星期日而变更为工作日的,按对应工作日实施“尾号限行”。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排气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或拆除机动车污染防治装置的,由公安、农业部门按每辆车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生产、维修、检测、使用机动车和销售旧车的单位不按要求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资料档案的,由公安、交通、农业、工商、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机动车维修者不按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维修,致使其维修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变造机动车排气标识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排气标识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排气标识的,由公安部门处2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广安市人民政府-成都尾号限行扩大到绕城(不含)以内!2018年1月22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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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限行,犀浦在不在限行范围内啊,

成都限行,犀浦在限行范围内。

一、成都限行车辆:

所有“川A”及外地籍号牌汽车。

二、成都限行时间及区域:

工作日的7:30—20:00时,限行区域为绕城高速G4201(不含)以内所有道路。

三、不受限行措施的车辆:

1、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

2、公共汽车、长途客车、出租车、校车、旅游客车、邮政专用车、运钞车,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3、依法持有《公交专用车道通行证》的交通车、《三绿工程证》的拉运鲜活农副产品车辆、《成都市货运汽车城区道路行驶证》的货运车辆;

4、汽车燃料种类登记为“电”、“电、汽油”或“电、柴油”、“氢”中的任意一种车辆类型;

5、悬挂使领馆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外籍车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限制的车辆。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规定:

第二十条 (车辆管理)

对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农业等部门不得办理初始注册登记、移入登记、变更登记,不得通过定期审验。

第二十三条 (标识管理)

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排气标识管理。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用机动车,在本市登记注册的,由公安部门核发机动车排气标识;在外地登记注册在本市行驶的,由公安、交通部门核发有效期限不超过10日的临时机动车排气标识。无排气标识的机动车不得在依法划定的限行区域内行驶。

禁止伪造、变造机动车排气标识;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排气标识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排气标识。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排气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或拆除机动车污染防治装置的,由公安、农业部门按每辆车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生产、维修、检测、使用机动车和销售旧车的单位不按要求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资料档案的,由公安、交通、农业、工商、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广安市人民政府-成都尾号限行扩大到绕城(不含)以内!2018年1月22日起实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犀浦镇

成都限行政策2022年最新

6月15日成都限行尾号:3和8限行时间:7:30-20:00为进一步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与社会经济发展,结合成都市道路交通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成都市公安局交管局决定于2022年4月25日(星期一)起,恢复小型载客汽车“尾号限行”的交通管理措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尾号限行”时间:工作日7:30至20:00。

二、“尾号限行”范围:成都市绕城高速公路(G4202)(不含)以内所有道路。

三、“尾号限行”车辆:所有“川A、川G”及外地籍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四、“尾号限行”规则

上述限行车辆按照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分为五组,每个工作日禁止一组上述限行时间和限行区域内通行。尾号组合及对应规则分别为:星期一为“1”和“6”;星期二为“2”和“7”;星期三为“3”和“8”;星期四为“4”和“9”;星期五为“5”和“0”。星期六、星期天因法定节假日调休变更为工作日的,当日不实施“尾号限行”。

五、下列车辆不受“尾号限行”措施的限制悬挂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载客汽车;持C5驾驶证的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汽车;军车、警车、消防救援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和巡游出租车;悬挂使领馆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外籍车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受行驶线路、行驶方向限制的车辆。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罚。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三十九条专门规定了可以限制通行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