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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交通限行听证组织方(限行 听证会)

武汉古田桥有限行规定吗

截至2019年8月,武汉古田桥没有限行规定,但武汉二七长江大桥、长江二桥、长江大桥及江汉桥有限行规定。

1、二七长江大桥(解放大道立交至和平大道立交)、长江二桥全日禁止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特型机动车、挂车、摩托车、非机动车通行,但每日23时至次日6时,准许总质量30吨(含)以下、单轴重13吨(含)以下的载货汽车通行。二七长江大桥全日禁止行人通行。

2、长江大桥、江汉桥全日禁止载货汽车、大型载客汽车(城市公交车除外)、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特型机动车、挂车、摩托车、非机动车通行,但准许自行车在长江大桥人行道内推行,非机动车可通行江汉桥辅桥。

3、长江大桥、江汉桥每日7时至23时,中型(含)以下载客汽车按车牌尾号分单双日通行。同时,禁止当日日期对应车牌尾号的车辆通行。如:1日、11日、21日、31日,禁止车牌尾号为1的车辆通行;2日、12日、22日,禁止车牌尾号为2的车辆通行,以此类推。出租车每日21时至次日7时不受尾号限制通行。

扩展资料

《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规定:

第四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程度,确定禁止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设置禁止行驶标志和高排放机动车自动识别系统;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采取前款规定的管理措施的,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在实施三十日之前向社会公布。

高排放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目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不得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六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与周边省(市)建立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机制,推进区域合作,定期协商解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或者参与区域防治政策、标准、措施等重大问题的联合研究,推动区域各省(市)在节能减排、产业准入和淘汰以及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检验方法、燃油标准等方面环境政策、标准、措施的统一。

参考资料来源:武汉市交管局-关于加强二七长江大桥、长江二桥、长江大桥及江汉桥交通管理的通告

武汉违章处理有哪些地方?

到武汉所在地区相关交管部门(交通大队)处理就可以的,武汉交通大队包括:

1、汉阳大队,地址:汉阳鹦鹉大道277号。

2、大桥大队,地址:汉阳区古琴台长江广场B座6楼。

3、东新大队,地址:高新大道303号 50777120

4、东西湖大队,地址:金山大道海口三路新桥一路。

5、东湖大队,地址:植物园路访梅路特1号。

6、江夏大队,地址:江夏区文化路40号。

7、蔡甸大队,地址:蔡甸区树藩大街437号。

8、黄陂大队,地址:黄陂区双凤大道816号。

9、新洲大队,地址:新洲区南安街368号。

扩展资料:

违章缴纳罚款相关事项:

1、持《违反交通管理罚款收据》、《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如有暂扣证件的还须携带《交通管理暂扣凭证》)及当事人的驾驶证、行驶证到处罚决定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2、如违例项目需要吊扣驾驶证的还须按规定吊扣,吊扣驾驶证期满后凭《吊扣驾驶证执行凭证》取回驾驶证。

3、如是持深圳驾驶证的司机,违章不需吊扣证的,只需直接到各银行缴纳罚款即可。

4、持《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如有暂扣证件的还须携带《交通管理暂扣凭证》),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当地各银行都可交违章罚款,通过自助交电话费的POS机即可。

参考资料来源:武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大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交通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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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以燃油、燃气为动力能源或者辅助动力能源,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由机动车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油系统蒸发排放的污染物造成的污染。第三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排污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制订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总量控制,推广应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

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组织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措施,督促并考核有关部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机构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

公安、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文明交通、绿色出行的宣传。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第七条 本市提倡公民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方式绿色出行,降低非公交类机动车使用强度,机动车停车三分钟以上熄灭发动机。

市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方便公民绿色出行。

每年九月二十二日开展城市无车日活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无车日非执行紧急公务停止使用公务车。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状况,可以决定对申请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的机动车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并在执行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采取措施保障供应相匹配的车用燃料。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机动车排放型式核准目录和本市执行的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制定本市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本市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环保标志)管理制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取得环保标志并粘贴在规定的位置。

机动车环保标志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环保标志,禁止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环保标志。第十条 在本市行驶的外地机动车应当持有有效的环保标志。其中,在本市营运或者在本市常住人员使用的外地机动车,应当取得本市的环保标志。第十一条 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禁止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在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可以采取限制机动车通行的交通管理措施。

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机动车禁行或者限行的交通管理措施,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机动车和新能源机动车,限期淘汰用于公共服务的高排放机动车,促进其他高排放机动车提前淘汰。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新能源机动车纳入政府采购名录,逐步扩大新能源机动车的政府采购规模,并采取措施促进新能源机动车配套设施建设。第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持机动车配置的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应当及时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障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禁止拆除、闲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第十四条 本市从事客运、货运、工程施工、邮政快递、金融押运、配送速递和使用环卫车、通勤车、购物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单位,应当每年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机动车的数量、排放水平、使用频率、燃料消耗量等情况。

申报登记办法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