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外地车限行是怎么限的?是交警查还是摄像头拍照?
一、非深号牌载客汽车(以下简称“外地车”)限行区域将扩大至全市范围,高速公路、进出口岸、机场部分道路等38条特殊道路不在限制内。限行时间工作日早晚高峰7:00-9:00,17:30-19:30。
该措施自2017年8月21日起施行,其中2017年8月21日至8月31日为执法缓冲期,9月1日起正式执法。
限行对象为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客汽车,但对于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持道路运输证件的客运车辆(不含租赁小汽车),香港号牌(含香港内地牌和内地香港牌)、使领馆号牌车辆不受外地车限行措施限制。
对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客汽车因全国、全省性大型会议、展会等活动需要在禁行时间、禁行道路通行的,应当提前到市交警部门办理机动车辆临时通行证,经批准方可按规定通行。
二、2017年8月31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发布《关于公布启用252套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公告》。
根据公告,这些电子眼主要用于抓拍、查处以下交通违法行为:
占用应急车道、占用公交车道、不按车道行驶、大货车禁行、黄标车禁行、泥头车禁行、小泥头车禁行、停驶车辆违反禁行规定、机动车违反限行规定、非深号牌违反限行规定(高清)
扩展资料
深圳外地车限行已经历了3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14年12月29日起,深圳实施小汽车增量调控措施(即“限购”),为配合“限购”措施的有效实施,深圳交警同时发布通告对全市实行非深号牌载客汽车限行措施,范围设定在原特区内。
第二阶段为2016年4月15日至今,深圳交警再次发布通告,将深圳“限外”区域扩大至原特区外部分中心城区及道路,实现了限外全市、全区部分覆盖。
第三阶段为即将于8月21日开启的全面限外措施,涉及除高速等38条特殊路段的全市范围。
处罚模式:“一日一次、三次起罚”,罚300,扣3分
一台外地车在一个工作日限行时段内无论行驶在几条限行道路被记录的,只认定为一次行驶记录,并且第一次、第二次违反限行规定的不予处罚,自第三次起依法处罚,简称“一日一次、三次起罚”。
不受限行的道路:
(一)深圳市内高速公路:S3广深沿江高速、G4广深高速、G15机荷高速、S33南光高速、S31龙大高速、G94梅观高速、S29清平高速、G4E盐排高速、S28水官高速、G4E博深高速、S30惠深沿海高速、G15深汕高速、G25长深高速。
(二)深圳湾口岸:S3广深沿江高速、东滨隧道、东滨路、沙河西路。
(三)皇岗口岸:G4广深高速、皇岗路(皇岗口岸段)、百合路、同庆路、福田南路(皇岗口岸段)。
(四)福田口岸:G4广深高速、桂花路、国花路、裕亨路。
(五)罗湖口岸:S29清平高速、玉平大道、泥岗路(红岭立交至洪湖立交段)、洪湖西路、人民公园路、和平路、沿河南路辅道东行方向(人民南路至文锦南路段)。
(六)文锦渡口岸:S29清平高速、玉平大道、泥岗路(红岭立交至洪湖立交段)、文锦北路、文锦中路、文锦南路。
(七)沙头角口岸:S30惠深沿海高速、G4E盐排高速、深盐路、沙盐路、沙深路。
(八)深圳机场:G4广深高速、G15机荷高速、机场南路、领航高架、空港八道。
参考资料: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限行法规
[img]深圳限行拍几张算闯限行
深圳限行拍3张算闯限行。
一辆车在一个工作日被多条限行道路记录的,只认定为一次行驶记录,而且第一第二次违反限行规定不予以处罚,自第三次起依法。
深圳限行的汽车类型包括外地燃油车、本地燃油车、外地纯电动、本地纯电动、外地插电混动、本地插电混动。
深圳限行处罚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市区限行罚款:机动车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取证后,处300元罚款、记3分,同时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相应条款合并处罚;限外通行处罚: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客汽车前两次在本通告禁行区域内违反禁行规定的,不予处罚,自第三次违反禁行规定起进行罚款处罚。一个周期内,非深圳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客汽车前两次在本通告禁行区域内违反禁行规定的,不予处罚,自第三次违反禁行规定起进行罚款处罚。通俗解释:前两次不罚,第三次罚。如果一天内多次在不同处被拍到冲禁令,只按一次计算。2021年限行周期:2021年1月19日至2022年1月18日。具体处罚措施:机动车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取证后,处300元罚款、记3分,同时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相应条款合并处罚。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交通拥堵治理措施:(一)实行机动车保有量增量调控;(二)实施交通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三)限制机动车使用频率,鼓励市民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多人共乘;(四)合理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使用成本,削减繁忙路段交通流量;(五)征收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六)其他交通拥堵治理措施。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应当上缴市财政专户,并专项用于发展公共交通以及交通安全隐患、交通拥堵治理。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