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路沿江大道限行吗
不会。
如遇车流密集,公安交管部门将视情对该区域采取临时管控措施,到时候车主朋友们请听从交警指挥。
目前只有说明会限制机动车停放,沿江大道(民生路至天津路)、民生路(沿江大道至中山大道)、天津路(中山大道至沿江大道)合围区域内,除指定停车位外,所有道路及连接通道禁止停放机动车。
[img]柳堡路货车限行时间
货车禁限行措施
(一)每天7-22时货车限制通行线路
桂中大道、文昌路、龙屯立交桥、鹅山路、红光路、文笔路、荣军路、柳东路、柳石路(五岔路口立交以北)、春风路、顺畅路、沿江路。
(二)每天7-22时货车限制通行区域
西堤路、红光路、飞鹅路、南站路、城站路、柳邕东路、乐群路、屏山大道(箭盘路口以西)、箭盘路、蟠龙路(箭盘路口以北)、东堤路、壶东大桥、潭中立交桥、壶西大桥等道路以及其围合区域内所有道路。
(三)全天货车限制通行线路
红光大桥、柳江大桥和文惠桥
2、中型(含)以上货车禁限行措施
(一)每天7:30-8:30,17:30-19:00中型(含)以上货车限制通行线路
柳工大道、柳太路(潭中西路口以南)、潭中西路(柳太路口至西环路口)、东环大道(河东路口以北)以及鹧鸪江大桥。
(二)每天7-22时中型(含)以上货车限制通行线路
环江滨水大道、莲花大道、官塘大桥、桂柳路、古亭大道、静兰大桥以及西江路(静兰路口以东)、柳邕路(航岭路口以东)。
(三)每天7-22时中型(含)以上货车限制通行区域
北雀路(胜利路口以北)、跃进路(胜利立交桥以北)、胜利路(胜利立交桥以东)、河东大桥、河东路、东环大道(高新五路口以北)、高新五路(东环大道路口以东)、学院路(春风路口以北)、春风路、顺畅路、桂柳路(顺畅路口以西)、静兰路、西江路、燎原路、柳石路(五岔路口立交以南)、南环路(老南环东侧路口以东)、老南环路、航银路、城站路、龙屯立交桥、革新路、柳太路(潭中西路口以南)、潭中西路(西环路口以西)、西环路(潭中西路口以北)、双冲大桥和胜利路(北雀路口以西)等道路以及其围合区域内的所有道路。其中,南环路(老南环东侧路口以东)、老南环路不包含在限行区域内;春风路和顺畅路为每天7-22时所有货车限制通行;柳太路(潭中西路口以南)和潭中西路(西环路口以西)为每天7:30-8:30,17:30-19:00中型(含)以上货车限制通行。
(四)全天中型(含)以上货车限制通行线路
文昌大桥
3、补充说明
(一)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新能源轻型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不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和工程运输车)需在市区道路通行的,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后(咨询联系电话:0772-2621907),不受市区货车限行措施限制。
(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多用途货车(俗称皮卡车),不受市区货车限行措施限制。
(三)通告中“货车”是指《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GA 802-2019〕中规定的 “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
(四)2021年9月1日起,个人和企业可在“交管12123”手机APP和互联网综合应用平台网上申请办理核发货车通行码,具体业务受理范围以“交管12123”APP提示信息为准。
(五)在市区通行的货车应严格按照装载要求载货,严禁超载。对违规超载通行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严格依法查处。
同和路五点货车限行不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证城市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的安全和完好,改善城市人居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现将我市中心城区货车通行线路管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货车通行道路
杭州路。
二、限制货车通行的道路(桥梁)
(一)禁止核载1.9吨以上货车通行的道路(桥梁)
黄石大道上窑天桥至十四中路口段、颐阳路总工会路口至火车站环行岛段、交通路、广场路、南京路、消防路、武汉路、大智路、京华路、湖滨二巷、环湖路、磁湖东路、公园路、纺织二路、军分区路、湖锦路、团城山公园至磁湖山庄临湖小道、陈家湾立交桥。
(二)禁止核载5吨或三轴(含)以上大型货车通行的道路(桥梁)
湖滨中路、天津路、华新路、芜湖路、延安路、桂林路、澄月路、颐阳路火车站环行岛至八卦嘴路口段、湖滨路牛尾巴路口至人事局路口段、昌大堤路、苏州路、白马路、青渔路、团城山新区一路、二路、李家坊立交桥。
(三)禁止实际载重20吨以上大型货车通行的道路
磁湖路的沈家营路口至与大泉路交叉口段、花湖大道、湖滨西路的人事局路口至长江大桥环行岛路口段、洋浦路、广州路。
三、进出中心城区的大型货车绕行规定
迎宾大道—大泉路—发展大道—沿湖路—湖滨东路—黄石大道上窑天桥至西塞段,绕行完毕后需要就近进入其他禁行、限行线路的按本通告第五条规定办理。
四、进出码头的规定
市外贸码头进出港货物大型运输车辆只能经沿江路至上窑青龙阁路口驶入中心城区大型货车绕行线路。沈家营码头进出港货物大型运输车辆只能经磁湖路至大泉路驶入中心城区大型货车绕行线路。
五、对在禁止、限制道路上通行进行审批的规定
确需在中心城区禁止、限制货车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货车,必须事先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通行证》,并在指定的时间、线路上通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办理《通行证》审批时应当进行总量控制。
六、对违反禁行、限行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上述禁行、限行管理规定的货运车辆,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七、本通告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