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限号限行规定
每周一至周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
为切实巩固大气污染治理成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首都空气质量,市政府决定继续实施工作日(因法定节假日,放假调休而调整为上班的星期六、星期日除外)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自2022年10月3日至2023年1月1日,每周一至周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自2022年12月22日(星期四)起,暂缓实施机动车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的交通管理措施(即尾号限行措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中央和本市所属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0时至24时),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
除上述范围内的机动车外,本市其他机动车实施按车牌尾号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限行时间为7时至20时,范围为五环路以内道路(不含五环路)。
为什么车牌号会受到限制?
为了保持人类生存环境的持续良性发展,人类必须规范各种行为,减少对生存环境的各种污染,减少各种污染物的排放。其中,各种机动车尾气排放,是污染大气环境的原因之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汽车保有量的增加,城市的规模也越来越大,空气质量已经严重威胁到人们的健康。为了减少汽车尾气排放,限号上路也是一个小措施。
北京外地车限行政策
北京市对外省车辆的限行政策如下:
1、进入六环路以内道路行驶的,须办理进京通行证件。
2、每天6时至24时,禁止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进入六环路以内道路行驶。
3、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20时,禁止载客汽车进入五环路以内道路行驶。工作日9时至17时,执行按车牌尾号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的交通管理措施,限行范围为五环路以内道路,车牌尾号轮换方式按照北京市机动车车牌尾号轮换方式执行。
4、全天禁止摩托车进入六环路以内道路行驶。
5、挂车以牵引车,指有动力的拖车,车型和号牌为准进行管理。
6、对于外省、区、市黄标车,不予办理进京通行证件,全天禁止进入本市六环路以内道路和远郊区县城关镇主要道路行驶。自2015年1月1日起,禁止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尾号限行制度简介
尾号限行制度是为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而催生的一种交通制度,措施实施以后对城市交通拥堵起到缓解作用。2008年的北京奥运测试赛期间,北京开始单双号限行。单号日期时候,只能车号的末尾数字是单号的私家车可以上路,双号日期的时候,只能车号末尾数字是双号的私家车可以上路。
2022年12月22日起,为进一步配合新十条及本市细化防疫措施,便利市民群众就医出行等需求,统筹考虑全市社会交通运行情况,经北京市政府同意,暂缓实施机动车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的交通管理措施,即尾号限行措施。
[img]北京对本地车辆有什么限行?
北京本地车辆要遵守尾号限行规则,具体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中央和本市所属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0时至24时),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除上述第一条范围内的机动车外,本市其他机动车实施按车牌尾号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限行时间为7时至20时,范围为五环路以内道路(不含五环路)。
三、按上述要求限行的机动车车牌尾号(含临时号牌)分为五组,每13周轮换一次限行日。具体如下:
(一)自2019年4月8日至2019年7月7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机动车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下同);
(二)自2019年7月8日至2019年10月6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4和9、5和0、1和6、2和7、3和8;
(三)自2019年10月7日至2020年1月5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3和8、4和9、5和0、1和6、2和7;
(四)自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4月5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2和7、3和8、4和9、5和0、1和6。
扩展资料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规定:
第二十七条 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通行需要,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六十一条 遇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应当设置交通标志或者发布公告。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规定:
第六十六条 在用机动车应当符合本市机动车排放标准,并定期进行排放污染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核发安全检测合格标志。
进入本市行驶的外埠车辆,应当按照本市规定,进行排放污染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办理机动车进京手续。
具体检测管理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进行检查和检测,并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合下,对行驶中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进行抽测。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排放污染定期检测,由依法通过计量认证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对机动车排放污染进行检测,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