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果大道货车限行时间
每日7:00—22:00
渝北金果大道依维柯货车可以通行,但是每日7:00—22:00需要持有货车通行证才可以通行;办理货车通行证需要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渝北区天龙路5号天域兰湾附近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交巡警一大队提出书面申请办理通行证。
重庆限行号码尾数字母
一、重庆限行车辆尾号是字母怎么办
车辆号牌(含临时号牌)尾号是字母的,以号牌最后一个阿拉伯数字为准
以号牌最后一个阿拉伯数字为准。如渝A1234W,以号牌最后一个阿拉伯数字4作为限行对照号码。
二、错峰通行规则
在工作日按汽车号牌(含临时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对应,对应规则为:
星期一:1和6错峰通行;
星期二:2和7错峰通行;
星期三:3和8错峰通行;
星期四:4和9错峰通行;
星期五:5和0错峰通行。
资料拓展:
高排放车辆限行:
1、沙坪坝区:G93成渝环线高速高滩岩立交至物流园立交段,双碑磁器口片区杨梨路、沙磁路、磁童路、壮志路、凌云路、梨新路、双碑隧道、双碑大桥、大学城东路(沙坪坝段)。
2、高新区:大学城片区西双大道、西永大道、曾家大道、大学城东路(高新区段)、大学城西路、大学城南路、大学城北路、大学城中路、纵五路、大学城南一路、大学城南二路、思贤路。
3、巴南区:鱼洞及龙洲湾片区渝南大道—龙洲大道—巴滨路—大江东路—大江西路—大江中大道—大江南大道—金竹街—智云大道及其以内道路,箭河路、东城大道(腊梅立交至福鹿大道路口)、富城路。
4、南岸区:茶园片区玉马路(不含)—桂雨路—长生路(不含)—水云路(不含)—天文大道(不含)及其以内道路,峡江路(盘龙立交至通江大道)、茶园路(南山立交至石塔立交)。
5、两江新区:龙健路至龙宁路、金渝大道(加工区路口至礼仁立交)、湖云街(陡溪立交至金童路路口)、金童路(金福路路口至湖云街路口)、金开大道(翠云立交至天山大道路口)、棕榈泉支路、金州大道(金开大道路口至金通大道路口)、人和大道(人和立交至古木峰立交)、肖家沟南路、肖家沟北路、肖家沟西支路、云杉北路、青枫北路、杨柳路、红杉路、星光一路、星光二路、星光大道、米兰街、黄杨路、白杨路、镜泊东路、镜泊西路、镜泊中路、鸳鸯路、鸳鸯北路、湖津路、湖津支路、龙帆路、万年路、龙寿路、人兴路、和睦路、和睦北路、吉乐大道、金山大道(古木峰立交至赵家溪立交)、黄山大道。
6、渝北区:两路城区渝都大道—双凤桥立交—汉渝路—五星路—双龙西路—凯歌路及其以内道路、渝都大道、渝航大道,空港新城片区兰馨大道、同茂大道、桂馥大道、桂馥东路、百果路、金兰路,回兴片区宝圣大道、宝桐路、翠苹路、兴科大道。
7、九龙坡区:华龙大道、华福大道北段(华凤大道路口至华龙大道)、华玉路(龙门阵大道至凤中路)、华凤路、华岩寺路。
8、江北区:双碑至石马河立交、宏帆路、海尔路(五里店立交至水口路口)。
9、大渡口区:大滨路。
10、北碚区:东至新朝阳桥南桥头、西至缙云山索道转盘、南至碚青路状元小学、北至碚东大桥北桥头及其以内路段所有道路、国道212线索道转盘路口至澄江大桥南桥头、温泉路(国道212线运河入口广场至缙云大众温泉)、北金路团结桥路口至龙凤大道。
桥隧错峰通行:错峰通行区域:高家花园大桥、高家花园大桥复线桥、石门大桥(双向)、嘉华大桥(双向)、渝澳大桥、嘉陵江大桥、曾家岩大桥(双向)、黄花园大桥(双向)、千厮门大桥(双向)、朝天门大桥(双向)、东水门大桥(双向)、长江大桥、长江大桥复线桥、菜园坝大桥(双向)、鹅公岩大桥(双向)、真武山隧道(双向)。
渝北金果大道依维柯货车可不可以通行
渝北金果大道依维柯货车可以通行,但是每日7:00—22:00需要持有货车通行证才可以通行;办理货车通行证需要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渝北区天龙路5号天域兰湾附近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交巡警一大队提出书面申请办理通行证。
Ⅰ、根据《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调整主城区载货汽车限行时段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主城区载货汽车通行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主城道路交通运行效率,在2014年《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对主城区载货汽车实施通行证管理的通告》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主城区载货汽车限行时段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每日7:00—22:00,禁止所有未持有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核发的有效货车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的载货汽车在主城区货车限行区域通行。
二、工作日限行时段。持有通行证的载货汽车工作日高峰禁止通行时段调整为7:00—9:30和16:30—19:30。其中,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高峰禁止通行时段调整为7:00—9:30和15:00—19: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高峰禁止通行时段调整为7:00—10:00和16:30—19:30。
三、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限行时段。持有通行证的载货汽车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高峰禁止通行时段调整为10:00—12:00和16:00—19:30。
四、对违反主城区载货汽车限行规定的行为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给予罚款100元处罚,并记3分。其中,对于运输物品与通行证规定不相符的,将予以收回通行证。
五、本通告所指主城区载货汽车限行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等9区。本通告所指载货汽车包括:微型货车、轻型货车、中型货车、重型货车、挂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及专项作业车。
六、本通告中载货汽车的限行时段、路段通行规定,以实际道路交通禁令标志为准。
七、本通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Ⅱ、根据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对主城区载货汽车实施通行证管理的通告》
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为进一步规范主城区载货汽车通行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主城道路交通运行效率,提倡货车错峰出行、夜间运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现就主城区载货汽车通行证管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4年4月1日起,对注册登记地址在主城区(不含北碚区)的三轴以下载货汽车核发货运车辆通行证,通行证分黄、红、绿(A、B)三种颜色,持证车辆按照通行证规定的时间、线路进行通行。
(一)对核定载质量1吨以下的轻型载货汽车核发黄色通行证。
(二)对核定载质量1吨(含)以上的载货汽车核发红色通行证。
(三)对长期从事鲜活物品(菜篮子)、成品油、粮油、急救药品、医疗废物、邮政等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物品以及其他特殊物品运输的载货汽车核发绿色通行证。
(四)“黄标车”不予发放通行证。
(五)从事市政、照明、环卫设施维护、道路清扫保洁、绿化维护以及工程抢险、道路救援的制式车辆和专项作业车辆无需办理通行证,但根据其作业需求,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时间和线路通行。
(六)2014年3月21日零时之后注册登记(含转移登记)的载货汽车不予办理通行证;已申领通行证的车辆因报废或其他正当理由变更的,可以申请更换通行证。
二、黄色、红色、绿色通行证实行1车1证,有效期不超过1年,每年3月1日起换发当年通行证,换发期间原通行证仍然有效,但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1个月;车辆所有人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申请办理相应通行证:
(一)需办理通行证的车辆所有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发放相应的货车通行证,并做好相关记录;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办理黄色或红色通行证的,向车辆登记地辖区交巡警支队提出申请(注册登记地址行政区划为渝北区,但所在区域属北部新区的,可在北部新区交巡警支队办理)。
(三)办理绿色通行证的,向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勤务秩序支队提出申请。
三、自2014年4月1日起,对重点建设项目施工车辆、大型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必需品运输车辆以及其他需要临时通行的不符合黄色、红色、绿色通行证发放条件的载货汽车,核发白色通行证(临时通行证),白色通行证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车辆所有人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申请办理白色通行证:
(一)需办理通行证的车辆所有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发放相应的货车通行证,并做好相关记录;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办理只在某一行政区内通行的白色通行证的,向该行政区所属交巡警支队提出申请。
(三)办理临时跨区通行的白色通行证的,向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勤务秩序支队提出申请。
四、2014年4月1日起,所有符合通行证发放条件的载货汽车所有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货车通行证,现有各类货车通行证在2014年5月1日前继续有效(含2005年度货车A、B、C类通行证及各类专用运输车辆通行证)。
五、对于下列已经设立禁令标志的路段,载货汽车应当严格按照标志要求,不得通行或在指定时段通行:
(一)即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所有载货汽车驶入机场路原人和收费站—双凤桥立交路段。
(二)即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所有核定载质量1吨(含)以上的载货汽车驶入金开大道翠云立交—古木峰立交路段。
(三)自2014年4月1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半挂车、全挂车以及车身长度超过18米的重型载货汽车驶入渝中区的所有道路,江北区观音桥环道及其以内道路、建新南路、建新北路、建新东路、建新西路,南岸区南坪商圈环道(南坪东路女子医院路口至原南坪转盘路段—南坪西路原南坪转盘至万寿路上口路段—万寿路—南城大道万寿路下口至协信城路段—响水路)及其以内道路、江南大道、石板坡长江大桥。
(四)自2014年4月1日起,每天7:00—21:00,禁止所有外埠载货汽车、注册登记地址在主城区以外(含北碚区)的本埠载货汽车以及注册登记地址在主城区的三轴(含)以上载货汽车等未持有有效通行凭证的载货汽车在以下区域通行:内环快速路江南立交—东环立交—北环立交—西环立交—二郎立交—快速路“四横线”(二郎立交—陈家坪—龙腾大道—鹅公岩大桥—海峡路—四公里立交)及以内的道路,内环快速路江南立交—茶园立交、高滩岩立交—学堂堡立交、华岩立交至西环立交(单向)以及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渝北区、北部新区、大渡口区的部分核心干道。
(五)本通告中未涉及的载货汽车其他限行路段通行规定,以实际道路交通禁令标志为准。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九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123 号)实施记分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所指载货汽车包括:微型、轻型、中型、重型货车、挂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及专项作业车。
八、本通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参考链接: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