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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华区车辆限行区域(成华大道限行吗)

成都哪里限号限行区域

您好,成都市限号限行区域主要有三个,分别是:一是成都市中心区域,包括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天府新区;二是成都市郊区,包括双流县、郫都区、大邑县、金堂县、新津县、龙泉驿区、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都江堰市、蒲江县、青白江区;三是成都市周边区域,包括温江区、新都区、双流县、郫都区、金堂县、新津县、龙泉驿区、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都江堰市、蒲江县、青白江区、简阳市、自贡市、泸州市、德阳市、广元市、遂宁市、内江市、乐山市、宜宾市、南充市、达州市、雅安市、广安市、巴中市、眉山市、资阳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凉山彝族自治州。

成都限号2022最新限号规定11月份

成都限号2022最新限号规定11月份如下: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2年11月16日零时起,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按照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成都工作日机动车尾号限行时间由现在的7:30至20:00调整为6:00至22:00。

一、四川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的全域(以下称为重点管理区)城市道路及进出城城市快速路。

成都东部新区、新津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城市建成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下称为一般管理区的城市化管理区域)。

以内道路全天24小时禁止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为绿色标杆工地和应急抢险工程提供保障的国Ⅵ(含)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以及运输砂石、袋装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采用集装箱式密闭运输的国Ⅵ(含)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

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预拌砂浆运输车辆、沥青混合料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国Ⅵ(含)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通行。

二、工作日的6:00至22:00,禁止国Ⅲ(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Ⅲ(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特殊车辆除外)在四环路(成都绕城高速公路G4202,不含)以内道路上行驶。

三、工作日的6:00至22:00,在四环路(成都绕城高速公路G4202,不含)以内区域道路,实行汽车尾号限行,按照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汽车)的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号限行。

即:星期一限尾号“1”和“6”;星期二限尾号“2”和“7”;星期三限尾号“3”和“8”;星期四限尾号“4”和“9”;星期五限尾号“5”和“0”。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

成都绕城货车限行时间新规2023

2023年成都绕城货车限行时间新规如下:

一、2023年3月20日起,下列区域内全天24小时禁止重型自卸货车、重型罐式货车通行(确需进入区域内工地运输的车辆除外,但必须使用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车辆)。

1、区域一:东至科华南路、南至第一绕城高速、西至剑南大道北段、北至府城大道西段、府城大道东段以内的合围区域。

2、区域二:东至金盾路、文翁路;南至武侯祠大街、高升桥路、一环路西一段、武侯大道双楠段;西至中环路(武侯大道路口至清江中路路口);北至清江东路(含)、十二桥路(含)以内的合围区域。

3、区域三:东至九寨沟路、静康路;南至静居寺路;西至二环路东四段;北至迎晖路以内的合围区域。

4、区域四:东至三环路东段;南至长融东三路、长融西三路、和泰路、和泰西一路、中环路双店路、中环路崔家店路;西至杉板桥南五路、杉板桥路、枫丹路、二仙桥北路;北至民兴路以内的合围区域。

5、区域五:东至金周路、两河路、兴科路;南至西源大道;西至新业路、天河路;北至百草路、地铁二号线以内的合围区域。

二、2023年3月20日起,上述区域内的下列道路每日6:00至22:00,禁止核定载质量5吨(不含)以上的燃油燃气货运车辆通行。具体是:

1、高新区范围内的锦城大道(天府大道至益州大道)、锦尚西一路(天府大道至益州大道)、蜀锦路(天府大道至益州大道)、锦悦西路(天府大道至益州大道)、碧林街(绿茵街至阳光街)。

2、青羊区、金牛区范围内的芳邻路、百花东路、浣花滨河路、同怡路(金博路至金泽路)、金博路(同怡路至蜀辉路)、金泽路(同怡路至蜀辉路)、蜀辉路(金博路至金泽路)。

3、锦江区范围内的牛沙北路、静沙北路、马家沟路、古雅坡路、通宝街。

4、成华区范围内的二仙桥东三路(成华大道十里店路交叉路口至东风渠东华大桥)、长林盘路、民智路。

5、金牛区范围内的金博路(蜀辉路与金博路路口至同怡路与金博路交叉路口)。

成都2023新规的其它通行规定

1、建筑垃圾运输车、危化品运输车通行政策按相关规定执行。

2、遇大型活动、道路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应级别启动时及其它情况需调整交通管理措施时,以公安机关发布的相关通告和执勤民警的指挥为准。

3、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和道路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将适时对货车通行的区域和时段等进行调整,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4、违反本通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5、本通告有效期从2022年8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