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架限行规定是什么
上海高架限行规定是什么
【导读】为缓解道路交通拥堵,均衡高架和地面道路机动车流量,改善城市快速干道通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对本市部分高架道路(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措施进行调整。根据上海高架限行规定,在限行通告未尽列的高架道路(城市快速路),按照道路上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线所示执行。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上海高架限行规定是什么的知识,跟着我一起看看吧。
上海高架限行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7:00--10:00;
下午:15:00--20:00;
上海高架限行新规将外牌晚高峰限行时间扩延至15时至20时,增加了2小时,早高峰还是维持原来的7时至10时。禁止 悬挂 外省市机动车号牌的小客车、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小客车、未载客的出租小客车及实习期驾驶员驾驶的小客车通行(周六、周日、国定假日除外)。
上海高架外地车限行区域:
(一)延安高架路(S20以东段);
(二)南北高架路(呼玛路至鲁班立交段);
(三)逸仙高架路(全线);
(四)沪闵高架路(全线);
(五)中环路(全线);
(六)华夏高架路(全线);
(七)罗山高架路(全线);
(八)度假区高架路(中环路至秀浦路段);
(九)内环高架路(除内圈中山北二路入口至锦绣路出口、外圈锦绣路入口至黄兴路出口以外的路段);
(十)南浦大桥;
(十一)卢浦大桥;
(十二)延安东路隧道。
上海限行车辆规定:
禁止悬挂外省市机动车号牌的小客车、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小客车、未载客的出租小客车及实习期驾驶员驾驶的小客车通行(周六、周日、国定假日除外)。
全市交警都将结合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大整治工作,合理设置岗位,每日7时至10时、15时至20时,在辖区内所有高架道路匝道入口以及过江隧桥出口,安排足够警力及辅助执法人员开展设卡整治,对“闯禁”车辆做到“发现一辆、拦截一辆、处罚一辆,并责令其从就近匝道驶离,同时加强意图“闯禁”车辆的劝阻工作。地面交警也将在集中整治日的9时45分、19时45分前,安排警力对辖区高架上匝道、隧桥入口地面道路开展巡逻,发现禁行车辆在地面道路停车等候通行的,立即责令驶离;对不听劝告继续停留的,及时依法处罚。
上海高架限行处罚规定:
外牌车辆违反限行新规上高架将处以“扣3分罚200元”。对外牌车辆排队等放行,交警会现场劝阻,如果不听可处200元罚款。
扩展知识:
1、上海限行如果时间到了没下高架罚款吗?
根据文件规定限行时段为禁止通行,不是禁止驶入,个人理解是禁行时段不得在高架上行驶,而不是禁止上高架,因此在有关部门没有明确之前,建议到了限行时段开始前驶离高架,如果因拥堵而未能及时驶离,也应在随后的第一个出口驶离高架。限行时段在高架行驶的拍到或者警察抓到就是3分200元。
2、一天内多次在上海限行高架扣多少分?
在高架禁行时间段内,车辆仍然在高架道路上的,将会被认定为违反 禁令标志 指示,驾驶员将被记3分,罚200元。发现已到限行时间后,驾驶员应当找一个最近的匝道或出口驶离高架道路,消除违法。
虽然都是在限行时间违法进入高架,但违法时间、地点都不一样,这些要素不同,其实是两次违法,可以分别处罚。
3、上海高架周六周日限行吗?
工作日早晚峰时间,高架道路主要限行规定及通行提示。
限行时间:工作日7∶30-9∶30、16∶30-18∶30
限行高架:5条全线禁,南北、逸仙高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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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架限行规定是什么 @2019
[img]上海高架限行2022最新规定
上海高架限行2022最新规定:
限行时间每日7时至20时(周六、周日和全体公民放假日除外)。注:全体公民放假日是指国务院办公厅每年发布的全体公民放假调休的节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和中秋节放假调休日期。不包括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如妇女节、儿童节等。
如遇节假日调休后,周六或周日上班的,仍然不采取限行措施,均可上高架快速路通行。
限行的好处:
汽车限行最大的好处就是缓解交通压力,降低大气污染。机动车的行驶,可以直接造成大气污染,是雾霾天气的产生原因之一。机动车对PM2.5产生综合性的贡献。首先,机动车直接排放PM2.5,包括有机物(OM)和元素碳(EC)等,即一次颗粒物。
其次,机动车排放的气态污染物包括挥发性有机物(VOCs)、氮氧化物(NOx)等,是PM2.5中二次有机物和硝酸盐的“原材料”,同时也是造成大气氧化性增强的重要“催化剂”。另外,机动车行驶还对道路扬尘排放起到“搅拌器”的作用。
上海市内环高架限行时间内中型客车能开吗?
上海市内环高架限行时间内中型客车可以开,小型客车不可以开。
上海市部分高架(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措施:每日7时至10时、15时至20时,以下道路禁止悬挂外省市机动车号牌的小客车、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小客车、未载客的出租小客车及实习期驾驶员驾驶的小客车通行(周六、周日、国定假日除外):
(一)延安高架路(S20以东段);
(二)南北高架路(呼玛路至鲁班立交段);
(三)逸仙高架路(全线);
(四)沪闵高架路(全线);
(五)中环路(全线);
(六)华夏高架路(全线);
(七)罗山高架路(全线);
(八)度假区高架路(中环路至秀浦路段);
(九)内环高架路(除内圈中山北二路入口至锦绣路出口、外圈锦绣路入口至黄兴路出口以外的路段);
(十)南浦大桥;
(十一)卢浦大桥;
(十二)延安东路隧道。
对于通告未尽列的高架道路(城市快速路),对上述小客车采取的通行管理措施,按道路上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线所示执行。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闯禁令标志行为,处罚款200元,记3分。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海事部门可以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和在通航水域内行驶的机动船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遥感监测取得的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
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在用机动车车主或者驾驶人员以及在航机动船经营人员或者船员应当配合公安交通、海事和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抽测,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五条 本市根据大气治理需要,对高污染机动车实施区域限行措施。高污染机动车的范围、限行区域和限行时间,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高污染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在本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四十六条 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用机动车无法修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并不得上路行驶。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临时号牌高峰时段禁入部分高架 正规办理临牌手续并不繁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