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车辆限号最新规定2022
规定如下:
根据4月15日西安市公安局发布通告:自2022年4月20日起,西安绕城高速实行载货汽车早晚高峰限行措施。每日7时至9时30分、17时30分至20时,西安绕城高速公路全段将对轻型和微型载货汽车(轻型、微型封闭式货车除外),中型、重型载货汽车以及专项作业车辆限行。
以下载货汽车均不受限行措施限制:悬挂新能源专用号牌(含外埠)的新能源载货汽车;军警车、工程救险车、喷涂统一标识的行政执法车辆以及应急车辆、高速公路养护专项作业车辆。
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并在西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持有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绿色通行证”的“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具有统一标识的粮油食品配送车辆,持有通行证件的应急管理、疫情防控、抢险救灾车辆。
限号规定的具体要求:
确有运输需求的物资运输载货汽车,应到西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通过“西安交警”微信服务号办理“载货汽车临时通行证”。限行时间内需过境西安的载货汽车,可通过临兴高速、京昆高速等道路绕行。
该限行措施有效期2年。2022年4月20日至2022年5月4日为限行措施政策过渡期,西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予以提醒、警告、宣传和纠正;2022年5月5日起,西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载货汽车司机予以处置。
以上内容参考:陕西政府-明起绕城高速载货汽车早晚高峰限行
西安:4月1日起根据污染防治需要划定机动车限行区域/时段
易车讯 近日,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发布,该条例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据西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牛犁介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西安机动车保有量大幅增长,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生产建设领域使用量持续上升,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给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带来了越来越大的压力。这次《条例》修订强化了监督管理,体现出齐抓共管效能。
《条例》第四条规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防控、综合治理、协同监管、超排担责的原则。同时,为强化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互联互通共管,规定:市政府应组织生态环境、公安、交通、住建、农业等部门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排放检验、监督抽测、超标查处、维修治理等信息共享。
此外,西安市人民政府将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而在强化源头末端管控,全程落实节能环保要求方面,《条例》规定:禁止销售、使用不符合本市执行标准的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润滑油添加剂及其他添加剂。
《条例》对报废机动车和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回收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市政府应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加强超标排放监管等措施,引导、鼓励、支持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三十三条对机动车的淘汰报废作出了具体规定:在用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机动车达到报废条件的,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要提高排气污染防治成效,除了加强监管外,更需要借助科技手段开展管控,提高污染防治工作的精准化和科学化水平。《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也可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用电子监控、摄像拍照、遥感监测等方式,对在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在强化编码登记管理,全面从严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方面,《条例》规定:本市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编码登记,新购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购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编码登记。
同时《条例》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时限、登记信息、信息变更、环保标牌发放、标牌管理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闲置、拆除、破坏、非法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采取临时更换、加装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进行污染物排放检验,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img]2023年机动车尾号限行时间
2023年尾号限行时间表:
自2023年1月2日至2023年4月2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
限行时间为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7:00-20:00,
限行范围为五环以内(不含五环)道路。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