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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多条道路分成两段限行(郑州路段限行时间和范围)

郑州限行时间和范围

郑州限行范围是东三环(107辅道),南三环,西三环,北三环(均不含本路)以内所有道路。

《限行通告》规定:按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和外地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数为字母的,以末位数字为准),工作日每天限行两个号。

即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1和6的机动车周一限行,2和7的周二限行,3和8的周三限行,4和9的周四限行、5和0的周五限行,周六,周日不限行。(因法定节假日放假调休而调整为上班的周六、周日,按对应调休的工作日限行)。

注意事项:

载货汽车的道路通行管理,继续按照我市载货汽车限行有关规定执行。本市核发号牌的纯电动轻型、微型厢式载货汽车和纯电动轻型、微型封闭式载货汽车。

持有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专用通行证的,不受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每日7时至22时载货汽车区域限行措施限制,但不得在全市域范围内(外环线除外)设有载货汽车禁止通行交通标志的路段通行。

以上内容参考:人民网-1月2日起郑州恢复一天限俩号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汽车限号

以上内容参考:人民网-郑州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

郑州限行规定最新202010月

以2020年11月郑州限行政策为例:

1、每日限行时间:工作日7时至21时

2、限行区域:东三环(107辅道)、南三环、西三环、北三环(均不含本路)以内所有道路。

3、限行规定:工作日每天限行两个号。即: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1和6的机动车周一限行、2和7的周二限行、3和8的周三限行、4和9的周四限行、5和0的周五限行(因法定节假日放假调休而调整为上班的周六、周日,按对应调休的工作日限行)。

4、外地车牌和临时车牌:也需要遵守限行规定

5、节假日:节假日不限行。

6、新能源车:悬挂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不限行。

7、闯限行处罚:扣三分罚100元,一天可以处罚多次。

扩展资料

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限行措施限制,分别是:

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出租汽车、校车;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各类行政执法车辆和道路清障专用车辆;

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的环卫、园林、市政(含污泥运输)、热力、供水、供电、供气、供油、通信、邮政(含报刊发行、快递)、押款、保险查勘、新闻采访、医疗废物转运等专用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悬挂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

参考资料来源:闽南网-2020年11月郑州限行日历:郑州几点开始限号+限哪个号

参考资料来源:闽南网-2020年十月郑州限行日历+最新规定车牌号+时间+范围

郑州限号规定

郑州限号规定如下:

限行一

限行时间:2016年10月20日起,全天。

限行区域:郑州市:郑州东站高架桥出发层。

限行规则:2016年10月20日起禁止接站车辆及空载车辆驶入高架桥出发层。

限行二

限行时间:2016年11月25日起,全天。

限行区域:郑州市:新郑国际机场T2航站楼出发层。

限行规则:从2016年11月25日起对机场航站楼前道路采取禁止未载客机动车驶入。

限行三

限行时间:2021年08月05日起,全天。

限行区域:郑州市:新郑市域内新旧G107国道连接线以北、S103省道连接李诫路连接翠竹路连接Y062乡道连接S103省道以东、绕城高速以南、中华路以西区域内道路,不含S103省道。

限行规则:因疫情防控,实行“只进不出、足不出院、严禁聚集”管理措施。

限行四

限行时间:2021年08月03日起,全天。

限行区域:郑州市:嵩山路以东、紫荆山路以西、陇海路以南、环翠路以北区域(不含边界道路)。

限行规则:疫情防控管制,实行“只进不出、严禁聚集”管理措施。

限行五

限行时间:2021年08月09日起,工作日08:00-20:00(节假日除外、双休日补班)。

限行区域:郑州市巩义市:城区孝义路以东(含孝义路)、光明路以南(含光明路)、货场路以南(含货场路)、河洛路以南(不含河洛路)、S235(原S237)以西(不含S235)、苏秦路以北(含苏秦路)、杜甫路以北(含杜甫路)的市区所有道路。

限行规则:对进入限行区域的所有客车,实行每日限制两个车牌尾号的车辆通行。星期一: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1和6;星期二: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2和7;星期三: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3和8;星期四: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4和9;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5和0(若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字母前的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五条,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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