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哪年开始限牌实施摇号
广州市是从2012年开始实行限牌摇号。
根据《关于广州市试行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第一条 本通告所称中小客车,包括国家机动车类型分类规定所列中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第二条 本市自2012年7月1日零时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中小客车试行增量配额指标管理。
第三条 在试行期内,全市中小客车增量配额为12万辆。为做好各项工作衔接,在2012年7月1日零时起一个月内全市暂停办理中小客车的注册及转移登记,后续各个月度平均分配增量配额。
扩展资料: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第四条增量指标的配置周期、额度及方式如下:
四、各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不分所有制性质,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指标证明文件。
五、单位和个人新购置中小客车、购置二手中小客车、非本市中小客车转入本市、中小客车过户,在申请办理中小客车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前,应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本市中小客车配置指标。
六、在2012年7月1日零时前,单位和个人已经与车辆销售经营者签订中小客车预售合同、收取预定金的,凭销售合同或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并通过本市公证机构获得上述材料真实性的公证证明,不需要申请办理指标证明文件,可直接办理车辆注册及转移登记。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信息取得本市中小客车注册,一经发现将撤销注册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本市将于近期制定并颁布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以及非本市籍载客车辆按时段在指定区域的限制通行措施,相关规定另行发布。
参考资料来源:广州小客车管理系统——关于广州市试行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
广州欲实行汽车摇号新政,“久摇不中”者的福音来了
文:懂车帝原创 张屹鹏
《征求意见稿》显示,将根据个人有效参加增量指标摇号的累计次数设置摇号阶梯,具体通过增加摇号池中的基数序号实现。
具体来说,累计参加摇号24次(含)以内未中签的,为1个摇号基数序号;累计参加摇号25至48次未中签的,为2个摇号基数序号;累计参加摇号49至72次未中签的,为3个摇号基数序号;累计参加摇号73次(含)以上未中签的,为4个摇号基数序号。
如果这项新政在9月份就实施了,约24.3万人可享受摇号基数序号递增,其中拥有2、3、4个基数序号的人数分别约为19.5万人、4.5万人、0.3万人,对应中签率分别为0.89%,1.34%,1.78%。
此外,普通车指标摇号和节能车指标摇号均通过阶梯摇号方式配置,且参加普通车摇号和节能车摇号均纳入累计摇号次数。但是,同一申请人每期仅可选择参加一种指标配置方式。并且,同一申请人拥有多个摇号基数序号参加摇号时,其所对应的任意一个摇号基数序号中签,则在当期自动取消其对应的其他摇号基数序号,即一人仅可中签一个中小客车指标。
通告指出,已经通过普通车摇号、节能车摇号或普通车竞价获得中小客车指标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普通车摇号、节能车摇号时,已有摇号基数序号清零,重新计算摇号次数。
参加指标摇号的累计次数和摇号基数序号数量由系统自动核算,申请人可登录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信息系统个人账号查询。因身份证件信息改变等原因而导致系统自动核算累计参加摇号次数有误的,可通过系统或前往业务窗口进行申诉校正。
相关统计显示,截至今年9月广州市已经进行了86期摇号,个人中签率已经降至约0.6%。可以说,这个新政也是“政策松绑”的一种方式。
[img]广州摇号车牌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个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需全部满足):
(一)住所地在本市(满足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都可以算作住所地在本市):
(二)持有有效身份证明和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三)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或者名下本市中小客车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均登记为“注销”或“被盗抢”状态;
(四)名下没有持有有效的本市中小客车指标;
(五)不具备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六)2年内没有逾期未使用以摇号
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