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源头治超!8省开展超载超限专项整治行动
为了治理货车超载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近日,云南、河北、吉林、哈尔滨、山东等全国8个省份开展超载超限专项整治行动。
江苏省:实行货运运单制度
江苏省表示:将在未来三年内基本消除高速公路超限超载现象。
为此,江苏省将开始实行货运运单制度,要求货物装载源头单位需建立货运运单档案,需要企业存成档案,以备以后核验;看另外,随车备查联需要司机随车携带,以便于在路上向交警等执法人员出示。
其中,货运运单应载明车辆号牌、车辆道路运输证号、轴型、货物品种、车货总重、起运地、托运单位、送达地、收货单位等。并且将严格执行“一超四罚”,从源头治超。
吉林市:为期3个月的“春雷行动”
为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公路设施和道路交通安全,从4月7日至6月30日,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吉林省公安厅联合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春融期集中整治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春雷行动”。
整治行动重点1、打击非法改装行为和“百吨王”车辆;2、货车拒检、不通行高速公路专用检测车道,不听从高速公路劝返指挥、故意堵塞车道的行为;3、恶意遮挡号牌、冲闯站卡、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4、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等违法行为。超限禁入,一超四罚对于大货车超载超限等行为,将严格实施“一超四罚”,并对货运源头企业周边超限超载运输情形严重的路段,有关部门加大联合流动稽查频次,强化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的联合惩戒。除此之外,对进入高速公路的货车全面实施重量检测,实现“货车必检、超限禁入”。
哈尔滨市:制定货车“十个严禁”规定
近期,哈尔滨市交警部门针对建筑运输材料、残土、炉渣等大型货运车辆持续开展整治行动,针对大型货车容易出现的交通违法行为制定了大货车“十个严禁”管理规定。
云南省:超载超限货车禁上高速
近日,云南省开展公路超限超载治理专项行动!公路货车严禁超限超载运输,未经称重检测或经称重检测违法超限超载的货车拒绝驶入高速公路。
所有经过普通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货运车辆,必须按规定进站接受检测。1.未经称重检测的;经称重检测违法超限超载的。拒绝驶入高速公路。2.经检测认定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必须卸载后方可放行,并按规定实施处罚和记分,实行“一超四罚”,按规定纳入失信名单。不按规定进站的,按违反交通标志标线实施处罚和记分。
宁夏回族自自治区:货车超载直接罚货主!
3月1日起,最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简称治超办法)》正式实施,新规对货车超限超载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货物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货运车辆驾驶人驾驶违法超载货运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不满30%的,处200元罚款,一次记3分;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满50%的,处500元罚款,一次记6分;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50%以上不满100%的,处1000元罚款,一次记6分;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的,处2000元罚款,一次记6分。
北京市:超1吨罚500,上限30000
3月20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布北京市第三批公路货车超限不停车检测执法点位的通告》,表示2020年4月6日起,北京市第三批公路货车超限不停车检测执法设备启用。
全市超限超载货车卸载地址及联系电话表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处理,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处罚。
河北省:电子抓拍超载货车
从3月10日起,河北高速交警就已经开始在在青银高速公路河北段开展交通秩序集中整治行动,该路段已被打造成首条“河北高速严管路段”,查处力度非常之大。
据官方公布的数据,从3月10日至29日,青银高速查处量居前三的违法行为是货车占道、违法停车、疲劳驾驶,其中货车占道13207起,违法停车160起,疲劳驾驶104起。
青银高速抓拍及提示设备安装位置:
山东省:高速超载不得超过5%
4月1日,山东省政府召开全省“公路服务品质提升年”活动动员部署视频会,对活动开展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对照“国检”标准要求,制定了《“公路服务品质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
方案明确表示要增强公路治理能力。加快推进公路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程序,路政案件结案率不低于95%,路损追偿率不低于90%。强化超限治理,确保高速公路超限车辆不超过0.5%,普通国省道超限车辆不超过2%,保护好路产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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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河北高速大货车禁行时间
一般来说,私家车和货车可以24小时高速通行,而营运巴士则禁止在凌晨2点到5点通行。根据各高速公路路段的不同要求,禁行时间也不同。高速公路行车注意事项:1.保持车距。由于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比较快,一旦发生这种情况,驾驶员可能来不及反应,所以要与前方车辆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2.远离大卡车。一般来说,卡车负载很重,可能需要很长的制动距离。而且,卡车上有很多盲点,离卡车太近很可能会造成危险。所以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要远离大货车。3.避免疲劳驾驶如果驾驶时注意力不集中或打瞌睡,应在最近的高速服务区停车,防止疲劳驾驶造成危险。4.遵守法律法规超车时,从左侧车道超车,不占用应急车道,不超速,不来回变道等。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2022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公路路产路权,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及相关违法行为实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自律、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超工作。
交通运输、公安、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各自在治超工作中的职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治超工作的领导,完善治超工作机制,落实治超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的治超工作经费,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治超工作实施目标任务考核、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保障治超工作的有效进行。第六条 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通行管理第七条 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除运输重型不可解体物品确需超限超载行驶公路的货运车辆外,公路管理机构不得为其他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办理通行许可证件。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保障公路安全的前提下,优化行政许可工作流程,推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提高行政效率。第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治超检测站和超限检测点对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实施治理。
公路治超检测站可以按照交通安全有关技术标准在站前设置货运车辆检测通道,相应的交通标志、标线等引导设施和电子抓拍系统设备。
货运车辆应当按照引导设施的提示进入公路治超检测站接受超限超载检测。第九条 治超执法人员在进行治超工作时,可以按照交通安全有关技术标准设置车辆缓冲带、路障装置,保障治超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十条 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应当经称重检测后方可认定。货运车辆驾驶员拒绝称重检测或者车货总重超过称重设备标定限值等无法用称重设备检测的,可以采用量方测算的方法认定。第十一条 治超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货运车辆涉嫌超限超载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驶并引导到公路治超检测站或者超限检测点进行检测。
称重检测结果与当事人之前接受处罚后的法律文书记载的卸载后的车货总重不一致,且超过认定标准的,可视为二次货物拼装。第十二条 治超执法人员对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应当根据公路管理法律的规定,责令违法责任人自行卸载。未接受卸载处理的,车辆不得驶离。第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查获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及驾驶员信息及时通报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查处。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的管养单位或者部门,可以在农村公路的重要出入口以及节点位置设置限高、限宽设施,同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县道上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 收费高速公路入口应当按照规定逐步设置检测设备,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其他收费公路实行计重收费的,利用检测设备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时,有权拒绝其通行。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阻扰、拒绝治超执法人员实施超限超载检查,不得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设施、威胁治超执法人员。
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有关公路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第十七条 治超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而上路从事治超执法工作;
(二)只罚款、收费,不实施卸载,放行车辆;
(三)将罚款、收费据为己有;
(四)发现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不予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前款规定的治超执法人员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